江西中医学院实验垃圾废物(液)处理规定(试行)
院发【2008】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污染,保护环境,依据国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弃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临床实验室废物处理原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垃圾废物(液)是指教学、科研实验中产生的废弃物,分为以下五类:
(一)普通教学办公垃圾(含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中药废渣)。
(二)人体解剖产生的人体组织器官废弃物。
(三)实验动物尸体。
(四)化学性废物(液),包括报废的实验用药品,化学试剂,实验废液,盛装危险化学废物(液)的直接包装容器(如:试剂瓶),仪器设备中报废的带化学性零配件,如电容器、电池、硒鼓、墨盒等。
(五)感染性废物(液),包括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毒种保存液、血液、血清、大小便及实验过程中使用的棉球、棉签、一次性毛细管和手套等物品。
第三条实验垃圾废物(液)处理原则:日产日清,分类处理,安全环保。
第二章 普通垃圾废物处理
第四条各部门办公室应自备普通垃圾篓,资产管理处根据需要为所有实验室配备普通垃圾专用桶,统一放在室内。下午四点钟以后,各办公室和实验室老师应将盛有垃圾的垃圾桶(篓)放在走廊过道上,由后勤服务总公司保洁员收集外运。
第三章 人体标本组织器官废弃物与动物尸体处理
第五条解剖实验产生的人体组织器官废弃物应用专用袋收集,做好防腐处理后集中存放到规定的场所。
第六条各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动物尸体应用专用袋密封装好,并指定专人送到学校指定的动物尸体存放冰柜。有感染性的实验动物尸体按感染性废物(液)处理。
第七条动物尸体存放冰柜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管理,资产管理处将委托专门部门定期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人体标本组织器官废弃物由基础医学院解剖学科组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化学性废物(液)处理
第九条化学性废物(液)的临时存贮和保管由各产废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操作管理制度,做好记录和统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化学性废物(液)从其产生到处理完成的全过程都必须注意安全。
1、废物(液)分离:化学废物(液)不能与一般垃圾、放射性或感染性废物(液)相混合,严格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
2、工程控制: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通风措施、相对封闭及隔离系统、安全措施、防火措施和安全通道,保证化学废物(液)在产生、堆集和保存期间不发生意外泄漏、破损等。
3、操作控制:实验室应有完备的处理技术,以确保仪器、工作面和防护设备的污染在最低水平。实验室管理者有责任对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培训,工作人员有责任向实验室管理者报告不安全的工作因素。
4、个人防护:在所有对有害化学废料的操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根据化学废料的种类和性质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如手套、防护服、面罩等。
第十一条 化学性废物(液)收集。
1、凡购买使用化学药品、试剂等的人员都有责任管理好上述物品,经常检查上述物品的质量和标签,以防标签脱落及物品变质,造成无法使用或处置困难。
2、直接盛装化学性废物(液)的容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容器的材质必须与危险废弃物相容(不互相反应);
(2)容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和防护要求;
(3)容器必须完好无损,封口严紧,防止在搬动和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
(4)每个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上都必须粘贴明显的标签(注明所盛物质的中文名称、危险性质以及收集前使用过程),标签不能有任何涂改的痕迹;
(5)凡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都必须留有适量的空间,不能装得太满。
3、各实验室在收集化学性废物(液)过程中,要特别注意:
①不相容的物质(即相互反应的物质)应分别盛装在各自的容器中;
②为了保证安全,防止收集或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收集危险废弃物时要确保盛装容器上标签内容与内盛物质的一致性,不要随意改动标签,有改动痕迹的标签视为无效标签。
③不稳定的物质应先做好预处理再收集存放。
④对于某些用过的溶剂可通过合理分类及蒸馏的方法进行回收。
⑤对于某些酸性或碱性废料可在实验室内经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中和反应后,再处理。
⑥放射性废液应按规定放置或稀释处理后,用专用容器存放。
第十三条化学性废物(液)临时存贮必须做到:
1、各实验室必须设置化学性废物(液)存放柜(桶、箱、架),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存放地点在室内,要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
2、按类分别存放,不相容的物质应分开存放,以防发生危险;
3、易碎包装物及容器容量小于2L的直接包装物应按性质不同分别固定在木箱或牢固的纸箱中,并加装填充物,防止碰撞、挤压,以保证安全存放。
4、直接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在存贮过程中(含在间接包装箱中)应避免倾斜、倒置及叠加码放;
5、各实验室的危险废弃物存贮不宜超过规定期限。
第十四条化学性废物(液)处置:
1、化学性废物(液)转运不得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如电梯、班车等。
2、严禁化学性废物(液)与一般垃圾废物(液)混和处理,严禁通过下水道排放。
3、资产管理处定期对回收的化学废物(液)通过专业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 感染性废物(液)处理
第十五条感染性废物(液)管理程序
(一)指定专人负责和协调感染性废物(液)的管理。
(二)确定感染性废物(液)的产生地并确定废物(液)的成份及数量。
(三)建立有关减少废物(液)产生的文件。
(四)建立隔离、包装、转运、保存和处置程序。
(五)建立审核及质量保证程序。
(六)建立有关废物(液)管理培训、紧急情况处理和安全操作等的程序及相应文件。
(七)有关操作要求文件化,要有记录。
第十六条感染性废物(液)的处理:操作感染性或任何有潜在危害的废物(液)时,必须穿戴手套和防护服。对有多种成份混和的医学废料,应按危害等级较高者处理。处理含有锐利物品的感染性废料时应使用防刺破手套。
(一)隔离:有关单位必须对临床实验室可能产生的感染性废物(液)加以确定,并采取安全、有效、经济的隔离和处理方法。必须由专业人员严格区分感染性和非感染性废物(液),一旦分开后,感染性废物(液)必须加以隔离。
(二)锐利物:锐利物品包括针、刀和任何可以穿破聚乙烯包装袋的物品。实验室应尽量减少使用可生成锐利物的用品。采用有皱的包装材料包装易碎的玻璃和塑料制品,在包装中同时加入吸附性材料。针或刀应保存在有明显标记、防泄漏、防刺破的容器内。
(三)标签:已经确认的感染性废物(液)应分类丢入垃圾袋,所有收集感染性废物(液)的容器都应有“生物危害”标志,或使用“红色”容器。装有锐利物品的容器在任何时候都应有“生物危害”标志。所有运输未经处理的感染性废料的容器上都应有“生物危害”标志。
(四)包装:所有的感染性废物(液)都必须进行包装,并应依据废物(液)的性质及数量选用适合的包装材料。应使用红色或桔黄色聚乙烯或聚丙烯包装袋,并应标记有感染性物品。有液体的感染性废料时,应确保容器无泄漏。
第十七条感染性废物(液)贮存:感染性废料的贮存地应有“生物危险”标志和进入管理限制,且应位于产生废物(液)的实验室附近。感染性废物(液)的贮存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保证包装内容物不暴露于空气和受潮;
(二)保存温度及时间应使保存物无扩散发生,必要时,可用低温保存,以防微生物生长和产生异味;
(三)贮存地及包装应确保内容物不成为鼠类或其他生物的食物来源;
(四)贮存地不得对公众开放。
第十八条感染性废物(液)转运:运输工具应有明显的标记和防泄漏设备。在处理、运输、装卸过程中应确保感染性废物(液)的包装完好,一般不得使用机械进行装卸,严禁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进行转运。
第十九条感染性废物(液)处理:感染性废物(液)能通过压力蒸汽灭、干热处理、气体灭亡、化学消毒等方式消毒的,必须进行消毒处理。不能消毒的,应到指定的地点由专人进行填埋或焚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所有教职员工都有权监督实验垃圾废物(液)处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防止发生意外。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严格管理、安全工作做得好的人员和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凡违反本规定将视情节轻重处以10元至1000元罚款,若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学校其它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做好垃圾废物(液)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