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5-09-16 作者: 点击量:

江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规定(试行)

院发【2009】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固定资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江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属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和安全、消防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教育,加强检查,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学校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固定资产减少损失的;以及对损坏、浪费、盗窃固定资产行为坚决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赔偿界限及计算方法

   第四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一)不听从指挥,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使用造成损坏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固定资产造成损失的;(四)在操作、使用过程中,指导老师指导错误或改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五)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保管不当,致使固定资产丢失或损坏的;(六)由于领导失职,制度不健全,岗位责任制没落实,平时检查督促不到位而造成损失的;

   第五条  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二)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设法减少损失程度、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携带设备器材外出做实验或实验室搬迁过程中已采取安全措施而发生的设备器材损坏。

   第六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及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经济损失:(一)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坏;(二)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己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属于实验操作难度大并经主管领导批准的试验,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且确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但仍难以避免而发生的损坏;(四)己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的;(五)由于其它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如突然停电、停水等;(六)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设备功能的,以及丢失零配件,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设备功能的。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损坏,无法使用的,根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和使用年限折旧计算赔偿(固定资产分类折旧表附后),公式如下:应赔偿金额=原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已用年限)。当已用年限≧使用年限时,只赔偿残值,残值指报废后出售该固定资产所得的价值。当固定资产在被盗、丢失的情况下,残值计算公式:残值=原值×5%。因损坏造成固定资产报废的,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可减去残值。(一) 固定资产的损坏,能修复的按修复所需费用赔偿。(二)丢失公、民两用性强的固定资产,一律按同规格型号的现行市场价赔偿,属隐匿者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三)对家具、房屋建筑等损坏赔偿,以恢复家具、房屋建筑原功能所需费用进行赔偿。(四)图书资料的赔偿办法按图书馆的有关规定执行。(五)毁坏植物的,按当时同品种同规格的植物的市场价进行赔偿。(六)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易损品的损坏或丢失,按原值的30%赔偿。

第三章  处理程序及赔偿方法

   第八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当事人必须在事发当日立即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报告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若是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受到损坏和其他重大事故,还应附加由三名以上技术人员签字的技术鉴定书;若是固定资产发生丢失、被盗或其他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并同时报学校保卫部门,对破坏现场的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所在单位三天内填写《江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处置登记表》,并及时会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保卫处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人及相应承担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及时进行处理后报资产管理处。一次性损失价值在500元以内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报资产管理处备案,500—5000元由资产管理处审批,超过5000元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损坏的固定资产,如有修复价值,则由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修,修复后继续使用,如无修复价值,则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办理固定资产销帐手续。

   第十一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由各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使用单位应界定各人责任大小,并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对于一惯不爱护固定资产,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调查证实,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

   第十三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资产管理处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偿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被批准分期或延缓赔偿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在爱护仪器设备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减免其待交的赔偿金。

   第十五条  赔偿费上交计划财务处,凭计划财务处出具的单据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报损、报毁手续。

   第十六条  对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向资产管理处和学校提出复议。资产管理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隐瞒事故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材料、低值品的损坏、丢失、被盗,可以根据具体使用、保管情况,参照上述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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