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09-16 作者: 点击量:

     江西中医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公租房管理,促进学校有限房源合理有效的利用,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通过租赁方式,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住房问题的公有住房,包括:⑴按国家规定不能出售的校内公有住房;⑵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⑶学校按规定收回的已售公有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房源公开,分配公平,操作规范,管理严格”。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房产管理和分(调)配,在公租房管理上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租房管理有关制度的起草、落实;

  (二)负责起草公租房管理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三)负责召开公租房管理工作有关会议,准备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落实会议精神;

(四)负责组织调研公租房市场租金情况,拟定公租房租金标准;

  (五)负责住户违规事项调查,投诉受理,纠纷调解,组织有关部门对违规住房者的住房清退和处理工作;

(六)其他相关职能。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负责公租房日常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公租房分配、调整方案;

(二)及时公布房源,受理教职工住房申请,审核申请人有关材料,负责计分选房工作和拟定分配意见与建议

(三)代表学校与租住户签订公租房租住协议,负责办理承租户入住和退房手续;

(四)负责公租房入住前的整修和入住后的专项维修申报工作;

(五)负责闲置公租房的日常巡查工作,确保闲置公租房的安全与完好;

(六)负责公租房图纸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有关数据统计工作,建立房产档案;

(七)负责公租房租金的收缴工作。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单位)负责宣传和执行学校公租房各项管理制度,积极配合资产管理处开展公租房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租赁对象和租赁标准

第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租住公租房:

(一)在南昌市区和新建县没有住房(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单位内部集资房、自置住房、租住外单位公有住房、已购商品房并已交付使用超过半年的)的在编教职工;

(二)在南昌市区和新建县没有住房的分配(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和学校引进的人才;

(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住房者。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租住公租房:

(一)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仍在察看期内;

(二)出国留学(包括港澳台地区)逾期未归或近两年未在学校正常服务者;

(三)待聘或未聘者;

(四)停薪留职者;

(五)抢(强)占住房(包括集体宿舍房间或床位)、出借或转租住房者;

(六)弄虚作假,隐瞒与住房分配有关的真实情况者;

(七)学校认定的其它不符合出租的情况。

第九条符合承租条件的人员,申请租用学校公租房,每人可租用一间,允许合租。原则上,成套住房用于解决已婚教职工和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

第十条引进人才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四章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

第十一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学校仅提供自签订租住协议之日起租赁期限不超过五年的公租房,期满时应办理退房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继续租住者,经审批后,可适当延长租住期。

第十二条学校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省直房改办确定的租金标准,并结合公租房所在地及房屋实际情况,按以下公式确定:

房屋户型

房屋地段

成套住房

不成套住房

带厨房卫生间

不带厨房卫生间

南昌城区

Z*90%

Z*80%

Z*60%

湾里区

Z*80%

Z*70%

Z*50%

注:上表中Z代表2009年在昌省直单位公房租金标准,为10/M2学校每三年根据省直房改办确定的租金标准调整学校租金标准。

第十三条工龄未满5年者,在租金标准基础上减免35%;工龄510年者,在租金标准基础上减免25%;生活特别困难的承租户,经所在部门审核和学校审批后,可给予适当租金减免照顾;已参加房改购房的承租户,在职职工按租金标准的3倍收缴房租,退休职工按1.5倍收缴房租;新租金标准自20106月份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房屋计租面积为使用面积;合租的由合租人平均分摊;租金收缴和截止时间以住户拿到或退还公租房钥匙时间为准,未满半月的按半月计租,超过半月的按全月计租。

第十五条租金收缴方式:工资关系在学校的承租户,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资产管理处的《扣租通知》,每月在其工资中代扣;工资关系不在学校的承租户,按照“先缴租后住房”的要求定期到资产管理处预缴租金(原则上先预交三个月的租金)。

第五章分配程序

第十六条学校公租房的分配做到“五公开”,即“房源公开、申请公开、程序公开、计分公开、结果公开”。

第十七条学校成批分配公租房的,按以下程序分配:

(一)申请人填写《公租房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人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资产管理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校领导审批;

(四)计分排队并公示;

(五)申请人根据计分排队次序进行选房,资产管理处将选房结果报学校审批;

(六)申请人到计划财务处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

(七)资产管理处与申请人签订《江西中医学院公租房租住协议书》,并发放住房钥匙。

第十八条零星申请公租房的,按到资产管理处申请住房时间为准,坚持“先到先选”原则,由资产管理处按以下程序从现有房源中分配:

(一)申请人填写《公租房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提出审核意见;

(三)资产管理处提出分配意见;

(四)学校审批;

(五)申请人到计划财务处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

(六)资产管理处与申请人签订《江西中医学院公租房租住协议书》,并发放住房钥匙。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公租房租赁保证金制度。承租人需按以下标准向校计划财务处交纳住房租赁保证金:

(一)成套公租房为1500/套;

(二)不成套带厨房(卫生间)的公租房为1000/间;

(三)不成套不带厨房卫生间的公租房为500/间;

(四)合租的为300/人。

第二十条职工租住公租房必须与资产管理处签订《江西中医学院公租房租住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二十一条新分配、调入或引进的教职工,在正式报到后,可根据教职工本人需要,凭报到证和人事处证明由资产管理处安排在学校公租房过渡,过渡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临时过渡期的租金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前,教职工可按本办法提出租房申请并办理租房手续。

第六章计分选房办法

第二十二条资产管理处按照申请人的工龄、职称(职务)、学历等计算申请人申请公租房积分。

申请公租房积分=工龄分+职称(职务)分+学历分,其中:

(一)工龄分:大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工龄分从入校年限为起点,其他人员从参加工作年限为起点,每年1分。参加工作者,中间由于自动离职或因故被学校除名和服刑期间均不计算工龄。以后重新参加工作按新参加工作时间起再计算工龄,但前后间断工龄可以相加。计算至申请截止日期,每满一年计1分,超过半年不满一年计1分,不满半年计0.5分。非连续工龄者可累加计算。

(二)职称(职务)分。本校双职工按职称(职务)高的一方计算,单职工按受聘职称(职务)计算:正高职称(厅级)8分,副高职称(处级)6分,中级职称(科级)4分,初级职称(科员、工人)2分,同时具有职务职称的人员就高计分,不重复计分。

(三)学历分:中专及以下毕业1分,大专毕业2分,本科毕业3分,硕士研究生毕业4分,博士研究生毕业6分。

第二十三条在总分相等的情况下,按下列顺序优先选房:(1)职务(职称)高低;(2)任职先后;(3)工龄长短;(4)双职工。

第七章租赁要求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阻挠学校开展房产、水电、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检查。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住房及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水、电、煤气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租赁期内公租房仅限承租者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居住,严禁将所承租的公租房转让、出租、调换或改变住房使用性质,不得利用公租房谋取私利。承租使用权不能继承。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未经许可不得对公租房进行装修改造,如更改房屋结构、间隔、增设门窗和在室内搭设楼阁,以免破坏住房结构;不得擅自在住房周围搭建、扩建;不准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占用公共地方;不准乱拉有线电视、电话、网络线;公租房的日常维修,由承租人向房屋所在校区后勤服务部门报修,大型专项维修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租住和搬迁过程中,承租人应爱护公共财物和室内一切设备、设施,要保证公共设施的完好无损。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应讲文明、讲卫生,保持环境整洁和安静。不准违规饲养家禽和宠物。禁止向下水道及厕所倾倒煤气废渣和其它杂物,以免造成危险和管道堵塞。

第三十条承租人必须注意用电、用水、用气安全,不准私自移动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严禁在表前接电、接水、接气。

第三十一条为保障教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积极有效地排除火灾隐患,严禁承租人在公共区域放置煤气罐、厨具、杂物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八章公租房退房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无条件退出所租公租房:

(一)调离学校;

(二)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出国留学等

(三)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

(四)超过六个月未缴房租;

(五)将承租房转让、转租、转借;

(六)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不住宿;

(七)其它由学校认定应退出公租房的。

第三十三条 租赁协议到期,承租人必须及时将公租房退还学校。确有困难者需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以续签租住协议。未经审批同意者必须按期退房。

第三十四条若租赁期内在校外购房的,应主动及时与资产管理处联系,并在自购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承租房交还学校,超过6个月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调离学校,必须先退房,再办理调离手续。确有特殊困难暂不能退房者,须交5000元押金,并委托一名校内在职职工做担保人,签订限期退房协议书。延期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按学校租金标准的三倍从担保人工资中扣缴房租,并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未退住房进行清退,担保人负责处理房内物品及相关事务。

第三十六条退房时,原承租人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结清水、电、气、电视、电话等费用,经资产管理处验收合格后,凭相关部门签署的《退房手续结算单》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强占住房。在编强占住房者,经资产管理处和占房者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做工作仍不按规定搬出,按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租金,情节严重者,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非在编人员从其押金中扣缴,押金扣缴完毕,学校将采取措施进行追缴和清退:

(一)未办理住房租赁手续占用住房;

(二)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住房;

(三)未经审批同意续租且继续占用住房;

(四)应退房不退房。

第三十八条租住公租房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要求承租户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整改,一个月后仍不整改到位的,学校有权按租金标准的2倍收取罚金;拒不整改的,学校有权终止租赁协议,无条件收回住房,拒绝交回住房的,按强占住房处理:

(一)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二)擅自调换住房的;

(三)擅自进行改造装修或户外乱搭建的;

(四)其它违反承租要求,有必要整改的。

第三十九条已租住学校公租房的教职工,因工作所在校区发生改变,可申请租住工作所在校区公租房,但必须在取得新租住房钥匙之日起15天内退还原租住房,逾期不退者,按强占住房处理。

第四十条学校有权根据房屋使用变化情况对租住人员所租住的公租房进行调整,承租人应服从学校的统筹安排,先入住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后承租人入住,违者经教育不改的,按强占住房处理。

第四十一条承租人在办理退租手续时,须交回所有承租房钥匙。如遗失,须承担更换整套锁具的相关费用。若私自保留或配制原承租房钥匙,并擅自将承租房交付他人使用,除对入住者按强占住房处罚外,对提供公租房钥匙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十二条因学校发展和规划(如基本建设、房屋维修、环境治理等)需要,要求承租人迁出原住房,承租人应当配合学校按期完成搬迁任务,不得借故阻挠,对拖延时间不按期搬迁的,按强占住房给予处理,并限期搬出。因故意阻挠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四十三条学校有关部门有权按规定对承租人违章用电、用水行为进行查处。凡违章用电、用水造成事故者,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人身伤害等事故和国家经济、财产损失及个人损失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违规住房者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根据违规事实和违规者事后表现,按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直至违规者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章

第四十五条公租房的租金、租赁保证金等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租住人员或租金标准变动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将扣租调整情况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工资关系不在学校的承租户租金由资产管理处代收。资产管理处每季度将所收房租上缴学校,严禁挪用。资产管理处每半年与计划财务处核对房租的计扣和现金收缴情况,对未缴纳租金的承租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经批准的公租房自费装修或改造部份,在交回住房时,原承租户不得随便拆除,应保持房屋完好,搬迁后原装修所有费用学校不负责补偿,同时不得向新入住户索赔装修费用。

第四十七条在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已经入住公租房的并符合本办法承租条件的教职工,应重新签订租房协议,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按本办法要求退还承租房,不退房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有关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服务,秉公办事,严禁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全校教职工有权进行监督、举报。

第四十九条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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