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大学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14 作者: 点击量:

校发[201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资)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防止有害物品的危害,做到物尽其用,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1997]14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校实际,本着节俭与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物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合理调节、节约使用”的原则,必须做到“采购添置有计划、使用消耗有定额、仓库保管有保障、账目清楚手续全”。

第三条学校有关部门要加强物资供应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配备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懂政策、熟业务、守纪律的人员负责物资供应、统计、会计工作;同时应加强这支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从而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物资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物资安全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须加强对本部门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稳定;发生安全事故,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实行问责。

第五条各部门应注重增强本部门师生员工的勤俭节约意识和爱护公共财物的意识,自觉地管好、用好各项物资,杜绝浪费行为。

第六条物资采购计划与采购要求按《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与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特别应加强对民用性较强物资的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占有或变相占有学校财产,对违法、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物资的范围和分类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

1、材料: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品。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2、低值耐用品是指价值在1000 元以下 ,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物品。如:电话机、简易打印机等。

3、易耗品: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品(有的单价可能超过固定资产的最低界限)。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九条物资一级分类按教育部的统一规定执行,二级和二级以下的分类按《江西中医药大学材料、易耗品管理分类目录》和《江西中医药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分类目录》(附后)执行。

第十条库存物资的记帐价格,按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库存物资的管理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处要按照“适当集中,简化手续,方便领用”的原则,建设并管理好物资仓库。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处要指定责任心强、熟悉物资管理业务知识的人员负责物资仓库的管理工作;物资仓库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增强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物资仓库管理人员和物资采购人员对到校物资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验收物资时,要认真核对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并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对需要检测的物品要认真组织检测;对贵重、稀缺和从国外订购的物资,要组织使用单位有经验的教师或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库存物资应按不同属性和物理化学性能分区、分类存放,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卡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坚持做到“双齐”(堆放整齐,库容整齐)、“三一致”(帐、卡、物一致)。对贵重、稀缺物品应进行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并定期进行查对。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处应对仓库储存物资实行双人管理制,做到双人锁、双人帐目、双人收发、双人复核、双人清退,凭证、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下班后锁入橱内。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处应加强物资仓库安全管理,做好“十防”工作(防盗、防火、防水、防涨、防震、防曝、防毒、防腐、防锈、防磨),避免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物品损失。

第四章物资供应的管理

第十七条各部门教学、行政办公物资实行定额供应。各部门教学物资分配定额由教务处根据各教学院(部)专业特点、教学计划要求及学生数进行分配。每年11月底前教务处应将下一年度物资供应计划下达到各教学院(部);行政办公物资(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物资除外)分配定额由各部门依据学校计划财务处下达的预算自行购置;学校科研实验所需的物资,均应从专项科研经费中购置;后勤集团等经费独立核算部门的物资供应从学校下拨的运行经费中购置。

第十八条教学实验用物资必须在教务处核定的计划内领用,并按照不同类别的实验用物资办理相应领用手续。手续不齐全者,仓库管理人员有权不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对非危险性教学实验用物资的领取,由使用人填写申领单,学科组(或实验中心)负责人核实,经所在教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审定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科负责人复核并办理出库手续,仓库管理员负责发放;对有危险性的教学实验用物资的领取,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使用部门自行购置的行政办公物资,若属低值耐用品则须到学校资产管理平台低值耐用品管理系统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报账、使用;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行政办公物资,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购买配送,由使用部门相关人员到学校资产管理平台低值耐用品管理系统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及危险物品主要是指易燃品、易爆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放射性物品。

第二十二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资产管理处要按有关规定,设立危险品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并应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第二十三条资产管理处要指定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负责危险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要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条例、确保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危险品的领用,按照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具体规定如下:

1、领用剧毒化学试剂(碘化汞、氯化汞、氰化钠、三氧化二砷、氧化汞等)或易制毒第一类化学试剂(邻氯苯基环戊酮、基-2-丙酮、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苯基-2-丙酮、黄樟素、异黄樟素、胡椒醛、N-乙酰邻氨基苯酸、1-苯基-2--1-丙酮、3--2-苯基丁腈、3,4-亚甲基二氧丙基-2-丙酮、黄樟油、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邻氨基苯甲酸、麻黄素等),须由使用人填写申领单,学科组(或实验中心)负责人核实,经所在教学院部、保卫处、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核实,报主管教学校长审定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科负责人复核并办理出库手续,仓库管理员负责发放。

2、领用易制毒第二类化学试剂 (氨基苯甲酸、哌啶、乙醚、醋酸酐、苯乙酸、三氯甲烷等)及第三类化学试剂(硫酸、高锰酸钾、丙酮、氨基苯甲酸、甲苯、甲基乙基酮、盐酸等),须由使用人填写申领单,学科组(或实验中心)负责人核实,经所在教学院部、保卫处、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定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科负责人复核并办理出库手续,仓库管理员负责发放。

3、领用其他危化品(如无水乙醇、36%乙酸、95%乙醇、冰醋酸、乙酸乙脂、甲醇、四氯化碳等),由使用人填写申领单,学科组(或实验中心)负责人核实,经所在教学院部负责人审定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科负责人复核并办理出库手续,仓库管理员负责发放。

第二十五条领用危险品时,要双人领取,双人签名。领、用、剩、废、耗的数量要有详细记录,归档存放,妥善保管,以备查用。用剩的危险品要及时退库,退库时同样要双送双收。装剧毒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废渣要按公安、环保部门的规定,报校保卫处、资产管理处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二十六条教务处、科研处要分别对各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及使用情况经常进行督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各教学院部、科研机构要明确所辖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使用责任人,同时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其安全规范操作,并与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责任状。

第六章在用物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本着勤俭节约、量入而出的原则统筹安排本部门定额范围内的物资使用管理工作,保证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要强化物资保管及使用人员的节约意识和爱护公物意识,对于因保管人或使用人工作失职而造成物品损坏、丢失的,要按规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使用部门一般不得设立物资库房,但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需要,对于非危险性常用物资可有一学期的备用量;对于危险性物资,实行随用随领,严禁使用部门备存;对于积压的非危险性常用物资,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和处理,避免重复购置,造成新的积压和浪费。

第三十条资产管理处负责调剂处理校内积压物资。各单位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物资积压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处理积压物资。

第三十一条使用部门从学校物资仓库领取或直接从市场购买的物资,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物资管理台帐,并在物资总帐下,单独设立低值耐用品分帐,做到帐、卡片、物品三相符。

第三十二条使用部门每学期末要对物资领取、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各使用部门物资领取、使用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校领导。

第七章帐物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按集散结合、分类管理的要求, 学校计划财务处要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科目分别设置物资总帐;资产管理处要设置与计划财务处对口的物资总帐,并按物资一级分类目录建立分户分类帐,对各类物资的增减变化要有详细记录;资产管理处要对所管理的学校各物资库房,设置本库房物资总帐,并下设含有品名、数量、单价的物资分类明细帐。

第三十四条物资帐、卡和收支单据,由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协商制定。所有单据都须有负责人、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如验收人或发料人)的签名。帐()及凭证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涂改。帐()销毁应按财政部规定的手续办理。帐务处理手续如下:

1、保管和记帐的人员在接收和开始使用帐()时,要在启用页上签字注明开始日期;帐()交接必须严格,要由经手人和监交人签章,并注明交接日期。

2、购入或调入的物品,由经手人分别填写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后,经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科和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学校计划财务处报帐。

3、使用单位领、退物资,应分别填写领料单或退料单。

第三十五条学校物资仓库管理人员应于每月底对当月物资出入库情况进行盘点对帐, 于每年12月中旬对当年物资出入库情况进行清查盘点,及时形成盘点书面总结材料,通报给各使用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并上报学校领导审示。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科研实验用物资管理由科研处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江西中医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院发[2009] 14号文)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江西中医药大学材料、易耗品管理分类表》

   2.《江西中医药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分类表》

     3.《江西中医药大学危险性实验用物资领用审批单》

     4.《江西中医药大学非危险性实验用物资领用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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