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废液、废弃物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14 作者: 点击量:

校发[201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污染,保护环境,依据国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弃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临床实验室废物处理原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废液、废弃物是指在教学、科研实验中产生的废液和废弃物〔以下简称为“废液(物)”〕,分为如下四类:

1、人体解剖产生的人体组织器官废弃物。

2、实验动物尸体。

3、化学性废液(物):包括报废的实验用药品和化学试剂、实验废液、盛装实验用药品和化学试剂的直接包装容器(如:试剂瓶等)、报废的仪器设备中带化学性的零配件(如:电容器、电池、硒鼓、墨盒等)。

4、感染性废液(物):包括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毒种保存液、血液、血清、大小便及实验过程中使用的棉球、棉签、一次性毛细管和手套等物品。

第三条实验废液、废弃物的处理原则:日产日清,分类处理,安全环保。

第二章人体标本组织器官废弃物与动物尸体的处理

第四条解剖实验产生的人体组织器官废弃物应用专用袋收集,做好防腐处理后集中存放到规定的场所。

第五条各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动物尸体应用专用袋密封装好,并指定专人送到指定的动物尸体存放冰柜中。有感染性的实验动物尸体按感染性废弃物处理。

第六条动物尸体存放冰柜由后勤集团负责管理,资产管理处委托专业部门定期对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人体标本组织器官废弃物由基础医学院解剖学科组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化学性废液(物)的处理

第八条 化学性废液(物)的收集。

1、收集化学性废液(物)须使用专用的容器(或编织袋) 。盛装教学实验所产生化学性废液(物)的容器和编织袋,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购买;盛装科研实验所产生化学性废液(物)的容器和编织袋,由科研人员自行购买。

2、盛装化学性废的容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容器的材质必须与危险性废液相容(不互相发生反应);

(2)容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和防护要求(如:能耐强酸强碱);

(3)容器必须完好无损,封口严紧,防止在搬动和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

(4)每个盛装化学性废的容器上都必须粘贴明显的标签,并标明废液成份、危险性质(如: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标注等),标签不能有任何涂改的痕迹。

(5)凡盛装化学性废液的容器都必须留有适量的空间,不得超过最大容量标识线。

3、各实验室在收集化学性废液(物)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1)不相容的物质(即相互反应的物质)应分别盛装在各自的容器中;

(2)为了保证安全,防止收集或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收集化学性废液(物)时要确保容器及编织袋上的标签内容与内盛物质保持一致,不要随意改动标签,有改动痕迹的标签视为无效标签。

(3)不稳定的物质应先做好预处理再收集存放。

(4)对于某些用过的试剂,可通过合理分类及蒸馏的方法进行收

(5)对于某些酸性或碱性废,应在实验室内经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中和反应后再作处理。

(6)放射性废液应按规定放置或经稀释处理后用专用容器存放。

第九条未装满化学性废液(物)容器或编织袋,由各产废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临时存贮和保管,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做好记录和统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化学性废液(物)临时存贮必须做到:

1、各实验室必须在室内设置化学性废液(物)存放柜(桶、箱、架),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等。

2、分类存放、不相容的物质分开存放,以防发生危险;

3、存贮盛装化学性废液的容器 ,应避免倾斜、倒置及叠加码放;

4、装满化学性废液(物)的容器和编织袋,须及时由实验技术人员送至学校实验废液(物)仓库,不得继续存贮在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在楼道等非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必须加强对化学性废液(物)从产生到完成处理的全过程管理。

1、 化学性废液(物)不能与一般垃圾、放射性或感染性废液(物)相混合,严格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

2、各相关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确保化学废液(物)在产生和存贮期间不发生意外泄漏、破损等。如:通风措施、相对封闭及隔离系统、安全防火措施等。

3、实验室技术人员应掌握科学的处理技术,以确保仪器、工作台和防护设备的污染降至最低水平;实验室负责人要组织对技术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技术人员应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存在的不安全工作因素。

4、在对有害化学废物(液)的操作过程中,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根据其种类和性质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如:手套、防护服、面罩等。

第十二条化学性废液(物)的处置:

1、化学性废液(物)转运不得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如:班车等)。

2、严禁将化学性废液(物)与一般垃圾废物(液)混和处理;严禁通过下水道排放实验化学性废液。

3、严禁任何人往化学性废液(物)中倒入茶水等杂物,以防发生危险,同时避免增加处置成本。

4、由资产管理处对回收的化学废液(物)通过专业部门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章感染性废液(物)的处理

第十三条感染性废液(物)的收集。

1、实验人员在收集感染性废液(物)时,必须穿戴手套和防护服;对有多种成份混和的医学废料,应按危害等级较高的标准收集;收集含有锐利物品的感染性废料时应使用防刺破手套。

2、有关单位必须对临床实验室可能产生的感染性废物(液)加以确定,并采取安全、有效、经济的隔离和处理方法;必须由专业人员严格区分感染性和非感染性废液(物),一旦分开后,感染性废液(物)必须加以隔离。

3、收集易碎的玻璃和塑料制品时,须采用有皱的包装材料包装并在包装中同时加入吸附性材料;针或刀应保存在有明显标记、防泄漏、防刺破的容器内。

4、对已经确认的感染性废液(物)应分类丢入容器或包装袋;所有盛装感染性废液(物)的容器和包装袋,都应有“生物危害”标志。

5、所有的感染性废液(物)都必须进行包装,并应依据废物(液)的性质及数量选用合适的包装材料。包装袋应使用红色或桔黄色聚乙烯或聚丙烯材料,并应标明物品有感染性;盛装感染性废液的容器须确保无泄漏。

第十四条感染性废液(物)的贮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贮存地应有“生物危害”标志和进入管理限制,且应位于产生废液(物)的实验室附近,同时不得对公众开放。

2、包装内容物不得暴露于空气并防止受潮;

3、贮存地及包装应确保内容物不成为鼠类或其他生物的食物来源;

4、保存温度及时间应使保存物无扩散发生,必要时可用低温保存,以防微生物生长和产生异味。

第十五条转运感染性废液(物)时,运输工具应有明显的标记和防泄漏设备;在处理、运输、装卸过程中,应确保感染性废物(液)的包装完好,一般不得使用机械进行装卸,严禁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进行转运。

第十六条处置感染性废液(物) 时,对于能通过压力蒸汽灭亡、干热处理、气体灭亡、化学消毒等方式消毒的,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对于不能消毒的,应到指定的地点由专人进行填埋或焚烧。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所有教职员工都有权监督实验废液及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防止发生意外。

第十八条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江西中医学院实验垃圾废物(液)处理规定》(院发[2008]36号文)同时止。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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