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26 作者: 点击量:

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赣财教[2006]152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等。

(一)报废: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机构、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报损: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有帐无物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无偿调出:指固定资产在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对外捐赠: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固定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

第三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原则: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从严鉴定, 物尽其用。

第二章处置工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监督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工会及使用部门共同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完成,小组各成员部门职责如下: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党政群部门(处室)拟处置固定资产的专家论证,负责受理学校各部门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及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中的材料审查、处置报批、残值收入或转让收入上缴、废旧物资入库及入库后的整理与调剂以及帐卡物的注销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二)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财务监管和账目调整,对固定资产处置的残值收入、转让收入及时入账。

(四)工会:负责收集、反映学校教职工对固定资产处置的建议,代表教职工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拟处置的固定资产的清点、专家论证、资料送审等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第三章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凡申报处置固定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对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处置,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二)对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外的固定资产处置,无论价值多少,均需由使用部门先报其分管校领导审批,再送交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然后按以下权限予以审定:

1、 一次性处置批量价值在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先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再报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将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2、一次性处置批量价值在500万以上的固定资产,先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再报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提请校党委会审定,同意后将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3、处置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学校还须报省财政厅审批。

4、对纸质图书、音像、光盘等方面的固定资产处置、后勤集团的固定资产处置分别由图书馆、后勤保障处按以上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处置的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七条凡申报处置固定资产,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资产使用人向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所属部门资产管理员定期汇总本部门处置申请,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核点,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进行资产变动申请,填写系统生成的变动申请单,提交部门领导审核。申请固定资产报废的,使用部门需组织至少三名校内(或校外)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监审处、计财处、工会、资产管理处)进行论证并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党政群部门(处室)申请固定资产报废,由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

(三)部门将变动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提交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将变动申请表、《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等材料提交资产管理处办理;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月集中报送一次。

(四)将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在校园网上公告并转入固定资产闲置平台进行校内单位调剂使用。

(五)对未能调剂使用的固定资产按本办法第六条的审批权限办理处置手续。

(六)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资产管理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报省教育厅或财政厅对评估结果核准批复或备案。

(七)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处置,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工会等部门参与,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若出售资产,还需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如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当事先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竞价结果网上公示。

(八)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计划财务处,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和计财处须及时做好实物账和财务账的调整。

第五章处置所需材料

第八条凡申报处置固定资产,在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前,须由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准备好以下材料:

(一)部门领导及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的变动申请单。

(二)拟处置固定资产的清单及照片。

(三)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纪要。

第九条 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备、家具报废:需使用部门提交《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单位价值超过3万元且未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由资产管理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行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书。

       (二)除房屋建筑等需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拆除证明文件;拆除危房需由相应的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三)车辆报废,应提供车辆管理等部门出具的车辆报废证明文件。

第十条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报损,使用部门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根据损失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对造成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固定资产出售的,需由资产管理处提供资产产权证明,出售方案及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固定资产对外捐赠,需由资产管理处提供合法受赠人或单位的接受捐赠收据、资产交接清单、双方捐赠协议等资料。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报损残值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原则上每个季度申请办理一次,各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将资产处置资料报送资产管理处,学校按季度分类别、分批次办理处置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资产使用部门申报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对于拟报废的资产,申报部门要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其拆毁处理,要完整送交资产管理处(包括不能独立使用或与其它设备配套使用的附件、技术资料)。若需利用其部分元器件,须报请学校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卸使用。

第十七条占用、使用固定资产的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坚决制止固定资产处理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理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政纪律处理,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将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流程图》

     2《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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