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9-16 作者: 点击量:

江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的物质保障。为规范我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促使学校各部门履行资产管理职责,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80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1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校固定资产,包括学校各单位(部门)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专项科研经费、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原则: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固定资产使用原则:科学配置、厉行节约、物尽其用、效益优先。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固定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维护、拆改、借用、调拨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实现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节约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管理和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学校各部门、直属单位。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实行学校、院(处、部)、科室(学科组)三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的重大变动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监督,其职责如下:

(一)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对外协调、接待工作,组织好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的检查、评估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帐目管理,做好各类固定资产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审核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手续;

(四)负责固定资产购建、调拨、拆改、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审批手续;

(五)负责主持固定资产的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六)根据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组织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报表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九)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网络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

(十)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其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学校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好固定资产管理责任;

(二)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明细帐的登记工作,按要求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

(三)根据本部门固定资产现状和实际需要,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和借用、调拨及处置申请,参与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的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验收工作;

(四)按学校固定资产网络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录入登记工作;

(五)组织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选配工作,督促固定资产管理员履行职责;

(七)监督、检查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督促本部门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切实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工作,及时解决固定资管理使用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直接使用固定资产的各部门科室(学科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三级管理单位,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将本科室(学科组)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落实到个人;

(二)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督促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做好固定资产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工作,做好操作、维护、使用记录;

(三)负责做好固定资产使用者操作培训工作,防止违规、违章操作使用;

(四)认真做好每年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如实填写本部门固定资产信息报表。定期将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和清查,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二条学校委托以下部门管理下表中规定的固定资产:

部门名称

固定资产类别

图书馆

学校图书馆和各部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

学生工作处

湾里校区本专科学生宿舍家具与设备

研究生部

湾里校区研究生宿舍家具与设备

国际教育学院

留学生宿舍家具与设备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望城校区所有固定资产

阳明校区管理办公室

阳明校区所有固定资产

后勤服务总公司

后勤各部门固定资产(含教学楼课桌椅和多媒体设备)及地上植物

科技学院

抚生校区所有固定资产(不含实验动物室)

第三章固定资产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分类,按教育部高教司编印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录目执行。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房屋建筑物入帐价值:

1、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帐。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费用及配套设备等;

2、在原有房屋建筑物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入帐价值。

()土地及地上植物按当年评估价入帐。

(三)新增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入帐。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捐赠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5、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6、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记帐;

7、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及其它费用,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8、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图书的入帐价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1、有优惠折价的,按图书的标价与折扣率计算的实际购入价值录入;

2、没有优惠折价的,按图书的标价(码洋价)录入;

3、书上标价为外币的,按当时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价格录入;

4、书上没有标价的,按当时购入的价格录入;

5、没有标价的赠书参照同类书的购买价格估价入帐。

(五)报刊的入帐价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中文报刊按预付款方式购买的,按订购目录提供的价格入帐。遇停刊、调价等原因退款的,另行调整入帐价值;

2、外文报刊按进出口公司提供的人民币价格每年结算刊款。

(六)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固定资产购建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购建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购建预算是学校总经费预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每年11月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本部门的实际需要,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制定好下年度固定资产的购建计划。经资产管理处汇总,与校计划财务处协商,拟定全校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与经费预算,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九条  制定固定资产的购建计划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学校发展为中心,以教学、科研为重点,兼顾学校的短期和长远发展需要,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二)充分考虑资金、安装场地、技术力量、管理方式以及后续资金来源等情况;

(三)坚持科学论证和勤俭节约,确保投资方向的合理性,实现投入与产出比最优化和投资效益最大化,做到科学性、实用性和经济性高度结合;

(四)加强计划性,尽量避免临时性购建行为。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进行新的调整和临时增添,确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须临时添置固定资产,有关部门应按《江西中医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所有固定资产,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所购建(包括受赠、调拨、划转),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登记固定资产帐目。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使用、维护、拆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提出退款或索赔。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应指定专人接收保管,并登记建帐。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要遵守“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固定资产使用原则,大力提倡部门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大力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实行校内资源共享。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各部门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使用部门收取固定资产使用服务费,弥补固定资产维护运行费用。

第二十五条师生员工在校外进行实践实验或科技协作等活动,如需将固定资产带出校外,应该办理审批手续。单价在0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单价在05万元至2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分管副校长签字批准;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校长签字批准。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每年11月根据本部门固定资产运行使用状况,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养、维护、检修计划,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保管使用人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按规定做好维护、保养、检修、校验工作,确保使用安全,发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报修,严禁固定资产带病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管理范畴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定期年检。

第二十八条任何人员必须尊重他人对所管、所用固定资产的管理权,未经同意,不准擅自使用他人所管、所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有关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操作,做好操作人员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坚持“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学校各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防破坏、防事故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由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按规定妥善保管,严禁遗失或损毁。重要文件资料应按规定送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二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和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部门领导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未办理固定资产归还手续的,一律不准办理人事手续;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各部门申请变动,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服务及创收必须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事先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他用。凡已不适合教学、科研、生产使用,经改装后可以继续使用,或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及研制新产品时需要拆解和改造的,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改造分解利用。单价在0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单价在05万元至2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分管副校长签字批准;单价在2万元至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校长批准;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改装完成后,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并与计划财务处同时调整有关帐目。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借用、调拨、处置

第三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必须在不影响本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借用人提出申请,借出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资产管理处审查,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借出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人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密度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不予外借和出租。

第三十七条校内各部门借用固定资产,借用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借出部门同意,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借用部门应该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该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需要调拨时,属于在本部门范围内的调拨,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报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并备案;各部门之间的调拨由资产管理处提出调拨意见,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大型固定资产的调拨,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规范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置换、投资、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处置和固定资产流失现象。固定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学校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监审处提出鉴定意见,报校领导批准;单位价值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属报废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行业鉴定机构进行报废鉴定)应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10万元以上的,应严格遵照江西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四十一条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簿和卡片:

(一)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帐,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定期与资产管理处进行相关帐目核对,保证帐帐相符;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帐簿、分类明细帐和分户明细帐,负责固定资产的入库出库、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数据备份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审核以及验收单、条形码和固定资产卡片的打印等工作,定期与计划财务处和院(处、部)进行相关帐目核对,保证帐帐相符;

(三)各院(处、部)设置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和委托管理固定资产分户明细帐簿,定期与资产管理处和本部门各科室(学科组)核对帐目,保证帐帐相符;

(四)各科室(学科组)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帐物核对,保证帐物相符。固定资产卡片应载明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管理责任人等内容,并经本人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四十二条固定资产增加和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使用部门所在院(处、部)、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分别登记有关帐簿。各种帐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四十三条部门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资产管理处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登记有关帐簿。

四十四条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管理记录。

四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有偿调拨收入、报废残值收入、报废报损变价收入均需入帐,作为固定资产更新和维修专项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十六条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应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不得进行与本系统无关的操作,不得随意处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信息,定期对固定资产的帐、卡、物进行核对,确保固定资产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四十七条系统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权限的设置要求正确使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财务审核人员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权限的设置要求,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四十固定资产清查是指对全校固定资产帐面数、实有数、待报废数、闲置数、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对清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资产管理处及学校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各部门固定资产进行不定期清查或局部清查,并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12月份定期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五十条清查过程中发现的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各级职能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的组织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工作并对清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学校校长办公会对清查结果进行研究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章管理责任

五十二固定资产是学校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校内各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五十三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尽职尽责,在管理、使用和维护固定资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对管理松散,使用、维护不当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五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各职能部门责任人,有下列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要求,放松固定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不如实进行上报、入帐、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用于经营的;

(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违反本办法,造成固定资产资产损坏丢失的,按《江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资产管理处。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南昌市新建区招贤镇梅岭大道1688号

©版权所有:江西中医药大学资产管理处、实验室服务中心

邮编

330004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