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与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14 作者: 点击量:

校发[2017]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学校相关部门职责,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目录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在江西省省本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目录外且限额标准以上,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教辅及公共服务部门、附属单位采购的仪器设备、家具及各类物资(包括各种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在江西省省本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目录外且限额标准以上,学校采购的各类软件、学校自身发展需要的服务和学校需向师生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目标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严格执行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等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监察审计、政府采购、财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的学校领导分别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审计处、党委督查室、计划财务处、工会、资产管理处、业务主管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申购部门负责人或代表(下称采购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二)审核学校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计划及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执行的情况报告;

(三)研究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本办法所称业务主管部门为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办、资产管理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

第六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经费来源和采购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地拟订采购方案;组织专家(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采购方案进行论证(审核技术参数、相关配置要求、评标方法、评分标准及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三)审核采购文件;

(四)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论证会、采购工作会和开标会;

(五)负责依据项目招投标文件、学校政府采购合同文本与中标人(成交人)草拟采购项目技术要求和相关配置的合同条款,报资产管理处审定后,按规定完成合同审批流程;

(六)依照合同要求,负责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验收申请,经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对照合同核实固定资产无误后,邀请相关部门代表或校内(外)专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七)依据经费来源情况,按学校规定办理项目合同款和质保金的支付审批报账手续;

(八)负责处理回复有关方对采购项目评标方法、评分标准及投标人资质要求、技术参数等方面的问询、质疑和投诉;

(九)协助有关监督部门做好采购项目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十)妥善保管政府采购工作相关文件。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为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拟订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采购人和业管主管部门实施政府采购相关工作,参加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论证会、咨询论证会和项目验收会;

(三)按学校规定初审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计划,编制学校政府采购计划和撰写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提交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负责与上级管理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接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参加上级部门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

(五)协助有关部门回复投标人对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的问询、质疑、投诉、调查工作;

(六)负责拟订学校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报学校领导签发,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七) 负责撰写学校政府采购结果审定文件并上报学校领导审定;

(八)负责监督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开评标工作;

(九)负责按学校规定与中标人(成交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协调相关事项;

(十)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与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十一)负责学校进口产品报批和免税手续办理工作;

(十二)负责学校易制毒品采购的报批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察审计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有关方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问询、质疑、投诉和举报工作;

(二)协助上级部门对学校政府采购活动的调查工作;

(三)依法依规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或有关人员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或调查;

(四)参与学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变更涉及金额3万元(含)以上的监督管理;

(五)参与学校政府采购合同金额5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合同履约验收;

(六)参加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有关会议;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党委督查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 对学校决定的重大、重点政府采购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督查;

(二)参加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计划财务处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照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年度采购计划安排预算,并报学校相关会议审定;

(二)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建设预算绩效目标申报受理并组织校内评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绩效目标评审材料;

(三)指导采购人和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的相关工作,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论证会和项目验收会;

(四)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的调整报批工作;

(五)参加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有关会议;

(六)依据经费来源情况,按学校规定办理项目合同款和质保金的支付工作。

第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分配项目经费,审核所辖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指导采购人拟订采购方案,并参加采购人组织的专家论证会和项目验收会;

(三)负责对采购人拟订的采购方案组织咨询论证,并按要求召开咨询论证会;

(四)参加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有关会议;

(五)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事项;

(六)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为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二条校工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代表教职工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二)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咨询论证会和5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验收会;

(三)参加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与实施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经费支出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及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公共服务工作实际需要,将政府采购品目和资金预算列出。政府采购预算应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品目、规格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四条总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货物与服务类采购项目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零星采购计划申报表》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第十五条总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与服务类采购项目,在采购立项之前,必须先行组织可行性论证(包括专家论证和咨询论证),并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六条采购人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案的论证工作(即专家论证),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采购方案(含采购清单、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初步预算、投标人资质要求、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等)和《江西中医药大学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论证程序与要求:

(一)由采购人从资产管理处提供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至五人单数组成专家组,对采购人拟订的采购方案进行论证。

(二)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用途与理由、项目建设条件、项目建成后管理、使用的技术力量的落实情况、货物与服务的配置方案与技术参数要求、参考品牌型号、初步预算、投标人资质要求、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等:

(三)参考品牌必须三个以上,且性能和价位为同档次的产品(相同货物不能同时参考国产和进口品牌),不足三个品牌的需说明理由;

(四)技术参数要求中的一般参数以参考品牌共有参数为主,门槛参数应合理设置,充分体现项目建设的要求,不应带有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关键的、特别需要的参数、性能要求必须说明理由;

(五)单台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有专门的推荐报告;

(六)形成专家论证结论并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业务主管部门对采购人提交的采购方案和《江西中医药大学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核实,并于每年9月20日前完成咨询论证工作。咨询论证程序与要求:

(一)拟定咨询论证公告,对采购人提交的采购方案在校园网上进行公开咨询。

(二)可组织相关人员到有关院校或科研院所考察,了解采购人参考的同类仪器设备在系统内和科研院校的配置状况、购置价格、使用效益和管理方案。对采购方案中的主要技术参数及预算、投标人资质要求、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提出修改建议。

(三)召开咨询论证会。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采购人、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或代表及提交咨询论证材料的供应商授权人参加。

1、由厂家或代理商授权人介绍拟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响应与报价情况,优化采购方案的意见和建议等。

2、研究确定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要求、分包方案、投标人资质、评标方法、评分标准及采购预算等主要内容。

3、完成《江西中医药大学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相应内容的填写并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所辖采购项目总预算达到200万元或以上,需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要求填写《政府采购项目申报文本》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于每年9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计划财务处并报批。

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拟订的采购项目(含零星采购)与预算进行汇总,连同可行性论证报告、分管校领导批示文件报资产管理处提交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之后由计划财务处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审批。

第二十条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248号)等有关要求准备材料,由资产管理处将有关申报材料送省教育厅有关处室审核并报省商务厅(或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需准备的申报材料包括:学校正式文件(购置进口产品的请示文件,内容包括资金来源、采购用途、申请理由等信息),附上《江西省省本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专家组成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其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职称、单位、联系方式等。

参与进口货物(含软件)论证的专家组成员由采购人邀请并由其组织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应当由熟悉拟采购产品,且与采购单位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的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律师)。参加论证的专家必须来自互不相同的单位,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二十一条实施政府采购必须按照学校审批的项目执行;未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的项目学校无法执行政府采购,计划财务处亦无法支付相应款项。

第二十二条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原则上不予以调整。如确需调整,采购人须于每年8-9月份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批。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校外程序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采购方式确定与采购文件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评分法评标)采购。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数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规定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准备申请材料提交资产管理处报教育厅审核,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单一来源采购文本,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一并报省财政厅审批,批复后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符合单一来源使用条件的,报教育厅批准后,可以直接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需准备的申请材料:申请单一来源的校级正式文件(内容包括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清单及数量,采购项目的用途及主要技术要求,市场调研情况及专家论证过程的说明,单一来源供应商名称及其初步报价,采购单位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填写完整的《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各专家论证意见必须明确表达必须或只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及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本(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及其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采购文件的制定。由资产管理处将已审批的政府采购项目向教育厅申请委托给学校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方案拟订采购文件初稿提交给资产管理处和采购人审核,并报省教育厅抽查审核后制订采购文件定稿。采购文件定稿由招标代理机构打印三份纸质文档并胶装,经采购人和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送一份教育厅存档,其余两份分别由采购人和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二十八条采购文件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如遇采购文件质疑确需修改采购文件的,经采购人核实,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并上报教育厅同意后就质疑部分进行修改。质疑材料、修改文件与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九条采购文件中技术及商务要求的设定应当是共性的。不得以单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型号、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商、供应商等;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对必须设置的星号(*)条款应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至少3个满足此项条款的产品或品牌。

第三十条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如需投标人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同时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

第三十一条采购活动结束后,任何人不得采用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三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依法需要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告知省财政厅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合同管理与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由采购人依据学校政府采购合同范本与中标人(成交人)确定技术和相关配置等合同条款,并按学校规定完成合同审批流程。

第三十四条 10万元(含)以上项目(材料、易耗品项目除外)采购合同必须明确要求中标人(或成交人)按中标(或成交)总价的5%-10%预留质量保证金,免费质保期不得少于12个月,开始日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第三十五条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合同内容的变更管理。合同履行时,原则上不允许出现实际供货与合同不一致情况。若确因某型号出现厂家停产或升级等原因的变更,需由中标(成交)人在验收前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采购人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合同内容变更涉及金额3万元以下,由业务主管部门、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共同会签审批;

(二)合同内容变更涉及金额3万元(含)以上,由业务主管部门、使用部门、监察审计处、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共同会签审批。

第三十七条合同货物或服务安装调试完成并在试用期结束后,由采购人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一)合同金额5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验收小组由资产管理处、业务主管部门、采购人等部门负责人或代表组成。

(二)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验收小组由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工会、业务主管部门、采购人等负责人或代表组成。

含单台件(套)价格在100万元或以上仪器设备、或合同金额300万元或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邀请3-5名相关专业的校外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

第三十八条验收程序与要求

(一)货物的验收与要求

1、开箱验收。由货物保管使用人牵头,供应商代表、部门资产管理员共同参与。具体要求如下:

(1)外包装检查。货到后,上述人员应认真检查货物的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变形、碰撞创伤、雨水浸湿等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与厂商联系,经厂商同意后,退回货物或由送货人签字确认后移交货物。

(2)外观检查。检查合同货物及其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等,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并拍照留据,停止收货工作,并将情况报告给资产管理处。

(3)数量型号检查。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逐件清点核实,检查主机和附件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产地和数量;装箱单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要求为准。

(4)随机资料检查。检查随机资料是否齐全,如:说明书、操作规程、维修手册、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保修单、光盘等技术文件和配套资料。

(5)由厂商负责安装调试的货物,应由厂商技术人员负责开箱,厂商人员不在场或未经厂商人员同意不得开箱。

(6)开箱验收过程中,货物保管使用人应认真负责,严格核对,做好现场记录,如实签署证明性文件,发现问题,立即拍照,并通知资产管理处与厂商交涉处理。

(7)完成《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表一)的填写工作。

2、初步验收。由项目负责人牵头,供应商技术工程师、货物保管使用人参与。主要对货物的质量、技术性能等方面进行初步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1)货物安装完毕,项目负责人及货物保管使用人应要求厂家技术工程师或在其指导下按标书及合同要求,全方位、多角度在安全范围内不间断、满负荷运行(至少30天),对货物各项功能及指标进行全面试用、检查和测试,要重点做好关键性技术参数与性能的逐项检查和测试。

(2)认真做好试运行情况的记录,如实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表二)的填写工作。

(3)合同约定需进行第三方检测的,由资产管理处在仪器设备试运行期内邀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合同履约验收。由采购人组织验收会并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代表参加,组成验收小组共同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1)货物按合同要求安装调试完成并在试用期内无任何质量问题,由采购人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验收申请及填写完整的《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表一、表二)内容。

(2)由资产管理处派相关人员对照合同清单核实固定资产品牌、型号、产地及附件配件等产品信息并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表三)内容,核实无误后通知采购人按要求组织验收会。

(3)在验收会召开前,供应商应准备好必备测试样品、相关试剂,采购人做好其它与验收相关的准备工作。

(4)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人通知供应商按要求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入网信息表》,并提供彩色照片(另附电子格式文件)。

(5)合同金额在5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代表进行现场验收,并在《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结论;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验收小组在《江西中医药大学零星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结论。

(6)验收会的召开。由采购人主持,具体程序如下:

①采购人介绍拟验收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货物到货、安装、调试及使用情况;

②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介绍固定资产核实情况;若有第三方检测报告,介绍第三方检测情况;

③采购人或供应商代表向验收小组(或专家组)现场对货物的关键性技术参数进行测试,要重点关注招标期间有投标单位质疑的技术参数与性能;对单价10万元以上货物验收小组(或专家组)必须逐台查看实物及其运行状况。

④由验收小组(或专家组)在《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结论。

(7)验收结论

①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验收小组(或专家组)签字确认,验收工作结束。

②验收中如发现货物与合同要求存在较小问题且可正常使用,由验收小组(或专家组)在验收报告中提出整改意见,供应商必须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在采购人递交整改合格确认函后,验收小组(或专家组)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工作结束。

③验收中如发现货物与合同严重不符的,已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货物,验收小组(或专家组)将验收结论定义为不合格,由采购人会同相关部门与供应商协商索赔或更换等事项。

(二)服务(含软件)采购项目验收参照货物验收程序与要求执行,但软件验收使用《江西中医药大学软件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第三十九条合同备案。由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

第六章合同款支付与质保期内的项目管理

第四十条经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录入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或软件信息资料,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由采购人打印资产登记凭证。材料、易耗品到资产管理处物资供应科办理出入库手续并打印相关凭证。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经费管理部门财务秘书凭采购项目立项文件、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验收报告、发票、质量保证金转帐凭证及学校固定资产或低值耐用品登记凭证(或低值易耗品出入库凭证)等资料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合同款支付手续。

第四十二条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免费质保期以12个月为单位,分期等额支付。

第四十三条按合同约定,采购人在质保金支付条件满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质保期内货物(或服务产品)使用情况,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政府采购项目质保金支付申请表》,同时签署意见并完成其他审批流程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若采购人不同意按期退付质量保证金,应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质保期内,如发现货物或服务产品运行不正常,采购人应首先书面报告资产管理处,及时联系供应商进行维护,并做好维护登记备案工作。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货物或服务产品所附的软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等资料由采购人妥善保管,避免丢失。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负责的采购方案论证(即专家论证)环节形成的资料由采购人保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的咨询论证环节形成的资料由业务主管部门保管;同时将上述资料备份一份交由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对采购项目立项文件、预算审批文件、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口产品报批与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审定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或投诉及其处理文件、质保金支付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和归档。

第四十八条质保期已满且完成质保金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资料由资产管理处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所有采购资料的保存期至少15年。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学校需要购置的货物与服务,如不在江西省省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在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下的,可由资产管理处直接组织询价采购。具体要求如下:

(一)5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拟定采购要求,资产管理处负责在校园网上发布询价采购公告并组织开标会,邀请采购人参加,并提出成交建议,监察审计处派人参与监督;

(二)5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相关人员、采购人代表直接采取电话或赴市场询价,并提出成交建议。

(三)其它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后勤集团作为学校货物与服务的政府采购独立部门,由该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基建处、后勤保障处负责制定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江西中医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院发[2009]11号)和《江西中医学院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办法》(院发[2012]35号)。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西中医药大学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江西中医药大学政府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样表)》

2.《江西中医药大学零星采购计划申报表(10万元以下)(样表)》

3.《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实施流程图(10万元以下且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

4.《江西中医药大学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实施流程图》

5.《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类采购项目(50万元及以上)验收报告(样表)》

6.《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类采购项目(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项目)验收报告(样表)》

7.《江西中医药大学零星采购项目(10万元以下)验收报告(样表)》

8.《江西中医药大学软件产品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样表)》

9.《江西中医药大学采购合同审批表(样表)》

  • 附件【附件.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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