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附属)各部门、各单位:
《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江西中医药大学办公用房、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管理规定(试行)》《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与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经2018年6月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3.《江西中医药大学办公用房、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管理规定(试行)》
4.《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与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2018年6月5日
江西中医药大学办公室 2018年6月11印发
附件1
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的物质保障。为规范我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促使学校各部门履行资产管理职责,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校固定资产,包括学校各单位(部门)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专项科研经费、其他收入及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及动植物等其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的批量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也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原则:坚持统一领导、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固定资产使用原则:坚持科学配置、资源共享、物尽其用、效益优先。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合理配置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管理和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校属各单位(部门)。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固定资产实行学校、学院(处、室)、科室或学科组(固定资产保管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领导学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固定资产的重大变动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对外协调工作,组织好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检查、评估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账目管理、入库出库、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数据备份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审核以及验收单、条形码和固定资产卡片的打印等工作,做好各类固定资产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及处置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专项维修工作,并对使用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与保养工作进行监督;
(六)组织开展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
(七)督查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处置等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八)配合教务处、科研处分别对教学科研仪器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九)负责学校资产管理平台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审批及系统维护工作;
(十)组织开展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根据考核情况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十一)完成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学校各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其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责任;
(二)负责或参与本部门需配置固定资产的可行性论证、采购、验收、入账与付款手续的办理等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申请手续的办理工作,并保存好相关文件资料;
(四)负责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二级台账,并做到与学校固定资产账物相符;
(五)组织开展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含房产管理员)的选配工作,督促其履行职责;
(七)监督、检查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督促本部门教职工切实做好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工作,及时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八)科学规划本部门公房的使用,及时做好公房改造或用途变更的报批工作;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固定资产管理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人(保管人)负责所用(保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其职责如下:
(一)向本部门提出固定资产购置需求;
(二)协助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及处置手续;
(三)妥善保管固定资产实物及其相关文件资料;
(四)负责所用(保管)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保养、检修工作,并做好操作、维护、使用记录,建立台账;
(五)协助本部门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委托以下部门管理下表中规定的固定资产:
部门名称 |
固定资产类别 |
图书馆 |
学校图书馆及各部门所购纸质图书、音像、光盘 |
学生工作处 |
湾里校区本专科学生宿舍内家具与设备 抚生校区学生宿舍内家具与设备 |
研究生院 |
湾里校区及阳明校区研究生宿舍内家具与设备 |
国际教育学院 |
湾里校区及阳明校区留学生宿舍内家具与设备 |
继续教育学院 |
阳明校区教学楼内课桌椅及设备 阳明校区本专科及继续教育学生宿舍内家具与设备 |
后勤保障处 |
后勤集团固定资产 |
保卫处 |
湾里校区教学楼内课桌椅及教室内设备(实验室、实训室除外) |
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经营性固定资产 |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置价或调拨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入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购置时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费用及配套设备等;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计价;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证,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无法按上述计价方式计价的固定资产,按名义价值(1元)计价,如档案、陈列品等。
第十四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调整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或扩建;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与验收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增加预算的管理按《江西中医药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及验收按《江西中医药大学办公用房、通用办公设备及配置管理规定》和《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与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房屋及构筑物的建设及验收按学校基建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房屋及构筑物竣工验收后,由基建处负责将竣工报告、审计报告等工程决算资料及相关固定资产资料移交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对房屋、构筑物及相应配套设施作相应固定资产账目登记或调整;
第二十一条学校所有固定资产,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所购建(包括受赠、调拨、划转),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登记固定资产账目。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需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安全使用、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除尘、防锈、防蛀等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完好和使用安全。固定资产保管使用人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按规定做好维护、保养、检修、校验工作,确保使用安全;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报修,严禁固定资产带病使用。列入特种设备管理范畴的固定资产,由后勤保障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定期年检。
第二十三条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保管)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操作,并做好操作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坚持“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新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的使用说明书、鉴定证书等相关资料,由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按规定妥善保管,严禁遗失或损毁。基建方面重要文件资料由基建处按规定收集整理后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使用效率。各部门要坚持“资源共享、物尽其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原则,大力提倡部门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实行校内资源共享。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列入共享,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须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性质,分别向教务处、科研处提交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同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教务处和科研处须分别对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仪器设备购置、调配及相关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状况,于每年11月份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年度保养、维护、检修计划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师生员工在校外进行实践实验或科技协作等活动,如需将固定资产带到校外使用,应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总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负责人审批;总价值在2万元(含)至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审批;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校长审批。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允许带到校外使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带出学校,须报校长签字批准。上述审批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将固定资产带出学校使用。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完成财产清查后,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员的变更由使用(保管)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确认新的使用(保管)人后,由部门资产管理员在学校资产管理平台上办理相应手续。
(四)本部门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调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部门资产管理员在学校资产管理平台上办理相应的手续;部门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经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在学校资产管理平台上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条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和维修管理按《江西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和维修管理办法》执行;家具类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的维护保养和维修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他用。凡已不适合教学、科研、生产使用,但经改装后仍可继续使用,或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及研制新产品时需要拆解和改造的固定资产,须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负责人审批;单位价值在2万元(含)至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审批;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校长审批;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改造完成后,资产管理处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与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组织验收,并与计划财务处同时调整有关账目。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租借、调拨与处置
第三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经营性资产除外)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必须在不影响本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借用人提出申请,借出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校长审批并签订租借协议后方可借出,协议必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等,租借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校内各部门之间借用固定资产,借用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借出部门同意,报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实施。借用部门应该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该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租借按照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应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后勤集团每年新增固定资产账目需与学校固定资产账目合并,未并账固定资产的处置申请,资产管理处可不予受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进行固定资产总额和分类核算,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定期与资产管理处进行相关账目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簿、分类明细账和分户明细账,定期与计划财务处和院(处、部)进行相关账目核对,保证账账、账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并定期与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物相符。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账目的增减变动,需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在学校资产管理平台上按程序进行操作。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清查是指对全校固定资产账面数、实有数、待报废数、闲置数、非正常损失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对清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每年末,计划财务处与资产管理处需对学校固定资产账开展财务账与固定资产账的核对工作。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需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账物进行不定期清查,清查过程中发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各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资产管理处汇总清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章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学校发展壮大的重要保证,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尽职尽责,在管理、使用和维护固定资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对管理松散,使用、维护不当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损失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有下列行为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要求,放松固定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重大损失;
(三)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四)对固定资产不如实进行上报、入账、隐瞒真实情况;
(五)擅自转让、处置固定资产或擅自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
(六)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损公肥私。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按《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规定》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图书资料、档案资料、校园植物、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管理分别由图书馆、档案馆、后勤保障处、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江西中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院发[2009]1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2
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一)报废: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机构、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报损: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有账无物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有偿转让: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无偿调拨:指在不改变固定资产性质的情况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对外捐赠: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固定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
(六)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三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原则: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从严鉴定,物尽其用。
第二章处置工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工会及使用部门共同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完成,小组各成员部门职责如下: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拟处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专家论证,负责受理学校各部门专用资产的处置申请及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中的材料审查、处置报批、残值收入或转让收入上缴、废旧物资入库及入库后的整理与调剂以及账卡物的注销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二)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财务监管和账目调整,对固定资产处置的残值收入、转让收入及时入账。
(四)工会:负责收集、反映学校教职工对固定资产处置的建议,代表教职工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拟处置的固定资产的清点、专家论证、资料送审等资产处置相关工作。
第三章 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凡申报处置固定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学校处置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由资产管理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定,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学校一次性处置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以外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将材料送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按以下权限予以审定:
1、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单张发票面额,下同)在2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先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再报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将可依规自主处置。处置后报教育厅备案。
2、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先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再报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将相关资料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3、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先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再报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提请校党委会审定,同意后将相关资料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4、对纸质图书、音像、光盘等方面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图书馆按以上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处置的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七条凡申报处置固定资产,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资产使用人向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所属部门资产管理员定期汇总本部门处置申请,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核点,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上进行资产变动申请,填写系统生成的变动申请单,提交部门领导审核。申请专用资产报废,使用部门需组织至少三名校内(或校外)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工会、资产管理处)进行论证并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申请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报废,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
(三)部门将变动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提交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将变动申请表、《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等材料提交资产管理处办理;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月集中报送一次。
(四)将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在校园网上公告并转入固定资产闲置平台进行校内单位调剂使用。
(五)对未能调剂使用的固定资产按本办法第六条的审批权限办理处置手续。
(六)需要评估备案与核准的,根据省财政厅或教育厅的批复,由资产管理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处置事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厅或教育厅备案。
(七)可自行处置或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处置,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工会等部门参与,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竞价结果网上公示。有偿转让资产,按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重新批准后交易。
(八)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计划财务处,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按照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复,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须及时做好实物账和财务账的调整。
第五章 处置所需材料
第八条凡申报处置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的变动申请单(专用资产还需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
(二)拟处置固定资产的清单及照片;
(三)拟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0万以上,还需提供拟处置固定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废专用资产需使用部门提交《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或国家强制淘汰设备文件和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或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理赔单据(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报废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的资产,还需提供资产技术鉴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二)拆除房屋建筑、车辆报废,由资产管理处按省市有关规定准备材料。
第十条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报损,使用部门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根据损失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对造成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无偿调拨,由资产管理处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准备材料。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报损残值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原则上每个季度申请办理一次,各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将资产处置资料报送资产管理处,学校按季度分类别、分批次办理处置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资产使用部门申报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加强联网办公设备报废安全管理,对具备存储功能的设备予以报废时,应进行安全检查、删除、物理销毁等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拟报废的资产,申报部门要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其拆毁处理,要完整送交资产管理处(包括不能独立使用或与其它设备配套使用的附件、技术资料)。若需利用其部分元器件,须报请学校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卸使用。
第十七条占用、使用固定资产的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坚决制止固定资产处理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理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政纪律处理,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将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江西中医药大学设备及家具报废处置流程图
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
鉴定日期:年月日
鉴定意见 (明确设备现状、使用价值和处理建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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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专家意见 |
部门 |
专业 |
职称 (职务) |
鉴定意见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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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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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最低使用年限表
序号 |
资产品目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1 |
台式计算机 |
6 |
2 |
便携式计算机 |
6 |
3 |
打印机 |
6 |
4 |
复印机 |
6年或复印30万张 |
5 |
一体机/传真机 |
6 |
6 |
扫描仪 |
6 |
7 |
碎纸机 |
6 |
8 |
投影仪 |
6 |
9 |
照相机/摄像机 |
8 |
10 |
办公桌椅 |
15 |
11 |
沙发 |
15 |
12 |
茶几 |
15 |
13 |
接待椅 |
15 |
14 |
书柜 |
15 |
15 |
文件柜 |
20 |
16 |
保密柜 |
20 |
17 |
会议桌 |
20 |
18 |
会议椅 |
15 |
19 |
接待室家具 |
10 |
附件3
江西中医药大学办公用房、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办公用房、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备和管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和《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公用房、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坚持“统一标准,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构建资源节约型学校,提高办公用房、设备、家具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行政服务,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主要指基本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办公用房 |
包括内容 |
基本 办公 用房 |
办公室 |
包括学校领导、党政机关各处(室)人员办公室和教学(教辅)科研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办公室;教学(教辅)科研人员办公室。 |
服务用房 |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传达室、值班室、学生活动用房、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
设备用房 |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室、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是指满足单位一般性工作需要所配置的基本设备,包括: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家具用品等,不包含用于教学、科研的专用设备与家具。
第五条由校外组织、单位或个人以捐赠等形式给学校或部门的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也属本规定管理范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实行学校统一调控,学校、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办公用房、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重大配置、使用调整方案及其管理制度的审核发布等重要事项,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统筹办公用房、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管理与配置工作,其职责是:
(一)拟订办公用房、设备、家具管理规章制度;
(二)拟订办公用房、设备、家具配置、调整或处置方案,按定额将办公用房、设备、家具分配到各部门;
(三)对各部门办公用房、设备、家具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使用部门的办公用房、设备、家具使用效益。
第八条 各教学(教辅)科研部门、机关各处室是学校办公用房、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二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要依规管理好本部门使用的办公用房、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确保使用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章办公用房面积定额配置标准
第九条各类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得超过如下标准:
类别 |
适用对象 |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
管理人员 |
正厅级 |
30 |
副厅级 |
24 |
正处级 |
18 |
副处级 |
12 |
科级及以下 |
9 |
教学(教辅) 科研机构 业务人员 |
教授 |
19 |
副教授 |
13 |
讲师 |
9 |
助教及以下 |
6 |
办公室的配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
2、鼓励部门领导合署办公;各部门科级(含)及以下人员必须以科室为单位集中办公。教学(教辅)科研机构业务人员必须以学科组或实验室为单位集中办公,对兼任党群、行政等职务人员的办公室不予重复安排。
3、在学校办公用房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教授可单用一间办公室。
第十条服务用房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校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按在编教职工人数计,不得超过7平方米/人,总量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调控。
2、在行政楼办公的各部门原则上不单独配置会议室、接待室;行政楼之外的机关处室配置会议室,教职工人数须达10人(含)以上。
3、党群、行政部门原则上不设文印室(两办除外)、资料室、档案室,若确因工作需要需配置的,应详细说明理由,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资产管理处的学校领导审批。
4、教学(教辅)、科研部门会议室(兼学术交流厅)的使用面积,应根据本部门在编人数及学校房源情况,按以下标准予以配置:
教职工人数在30人(含)及以下,配置30平方米;超过30人但不足100人,配置60平方米;100人(含)及以上,配置100平方米。
5、教学(教辅)科研部门资料室的使用面积,根据本部门在编人数,按以下标准予以配置:
教职工人数在50人(含)及以下,资料室与会议室共用,超过50人,可另配60㎡资料室一间。
6、学科组、实验室等属业务部门的科级机构,原则上不配置会议室、资料室,若确因工作需要需配置的,应详细说明理由,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资产管理处的学校领导审批。
7、学生活动用房(含学生会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全校性学生活动原则上集中在大学生活动中心开展,校学生会干部办公室可按60平方米配置,各学院学生活动室(含院学生会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根据本学院学生规模,按以下标准配置:
学生规模在1000人(含)及以下,配置30平方米;学生规模超过1000人但不足2000人,配置45平方米;学生规模超过2000人(含),配置50平方米。
第十一条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按规定不超过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
第十二条本配置标准中的办公用房面积为净使用面积(墙内测量的面积),不含走廊、凉台、厕所、楼梯等公共部分的面积。
第四章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条件和标准
第十三条在学校总量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情况下,使用部门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申请新增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
(一)部门现有数量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量,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或由于新增内设科室(学科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原因需要配置;
(二)难以与其它部门共享、共用的相关设备与家具;
(三)难以通过租借等市场购买服务方式代替,或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四)其他原因导致确需增加配置数量的。
第十四条部门现有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符合处置条件但没有及时处置而需要申请更新时,须按《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后,方可在标准内予以配置。
第十五条学校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的配置标准,按《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2017]15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详见附表1、2)。全校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的配置总量及单位价格,由资产管理处按照规定统一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配置办公设备与家具应按有关规定,选用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耗能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配置办公家具需充分考虑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五章配置程序
第十七条使用部门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由资产管理处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办公用房配置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用房申请,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再由资产管理处在有房源的前提下,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定额配置标准拟订调配方案,报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后,办理用房登记使用手续。
第十八条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的配置程序:
(一)部门内能调配解决的,经部门领导同意后,由部门资产管理员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二)部门内不能调配解决的,经本部门领导同意,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由资产管理处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调配;
(三)学校范围内不能调配解决的,使用部门按《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与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做好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的配置申请工作,并按以下程序报批:
1、审核本部门资产库存,确保资产管理平台上资产信息真实、准确,及时登记新增资产,符合固定资产处置条件的资产,各部门应及时按《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2、使用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采购预算前,依据存量资产及分布使用状况、资产配置标准、部门实际需求等,填写《年度新增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计划表》(表3)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
3、资产管理处依据存量资产数量、使用情况、资产配置标准、资金情况等对各部门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审核,形成《学校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计划汇总表》(表4);
4、使用部门根据标准内可配置数量,按《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与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编报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计划与预算,并随同部门其他政府采购预算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使用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突破标准内配置的,须作具体说明,由资产管理处在全校政府采购预算中统一调配。
第十九条资产配置工作完成后,各部门应及时做好资产管理平台内的资产账目增减变动工作。
第六章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各部门办公用房面积在总定额用房面积+10%范围内的,学校原则上不调整其用房面积;超过10%的,必须退出超面积办公用房,由资产管理处调剂给未达标的部门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部门或个人现有的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数已超过配置标准的,超标部分由资产管理处调剂给未达标的部门或个人使用;部门或个人现有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数虽未达配置标准,但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原则上亦不予以配置。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须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已有办公用房资源。闲置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办公用房,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在本部门内调剂使用。闲置时间达一年以上的办公用房,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收回,在全校范围内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各类办公用房在进行功能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房间面积的利用率,合理布局。学科专业交叉或实验交叉的教学科研部门,应合理共享办公用房资源。未经学校允许私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私自跨部门调换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经常检查房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注意防火、防盗,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全体教职员工均有管理、爱护办公用房及设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由使用部门报给后勤保障处统一进行维修,所需经费由后勤保障处列入维修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通用办公设备与家具的保管、使用、调配、处置及损坏和丢失的赔偿,按《江西中药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江西中医药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办公用房或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学校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西中医学院办公用房、设备、家具配置管理规定》(院发〔2012〕36号)同时废止。
表1:
江西中医药大学通用办公设备配置表
资产品目 |
数量上限(台) |
价格上限(元)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台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结合部门办公网络布置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涉密部门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按部门实有人数的150%控制;非涉密部门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按部门使用人数的100%控制。 |
5000 |
6 |
便携式计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按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控制。外勤单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酌情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
7000 |
6 |
打 印 机 |
A4 |
黑白 |
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的80%计算,由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A3或A4打印机。其中,A3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计算。原则不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配置数量上限按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计算。 |
1500 |
6 |
彩色 |
2000 |
A3 |
黑白 |
7600 |
彩色 |
15000 |
票据打印机 |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复印机 |
编制内实有人数超过20人的部门可配置1台复印机;编制内实有人数不足20人的部门,原则上不予配置。 |
25000 |
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
高档复印机 |
学校文印室可配一台,其他部门不予配置。 |
50000 |
一体机/传真机 |
配置数量上限按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计算 |
3000 |
6 |
扫描仪 |
配置数量上限按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
4000 |
6 |
碎纸机 |
配置数量上限按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计算 |
1000 |
6 |
投影仪 |
编制内实有人数超过20人的部门可配置1台投影仪;编制内实有人数不足20人的部门,原则上不予配置。 |
10000 |
6 |
照 相 机 |
普通相机 |
学工处、团委及学生管理部门可分别配置普通相机1台,宣传部可配置高档相机1台、普通相机3台。其他部门原则上不予配置。 |
4000 |
8 |
高档相机 |
25000 |
摄像机 |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可配置1台。 |
6000 |
8 |
空 调 |
中央空调 |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10000/冷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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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机 |
每个办公室空调不超过1台,会议室空调应与面积大小匹配 |
5000 |
|
柜机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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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内容根据《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表》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表2:江西中医药大学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
数量上限及配置要求(台) |
价格上限(元)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办公桌椅 |
1套/人。厅局级可配置1800*800带拖柜班台和普通真皮大班椅;处级可配置1600*800带拖柜班台和普通真皮中班椅;处级以下可配置1400*700带电脑口办公桌椅或屏风式卡座 |
厅局级:3000 |
15 |
处级:2000 |
处级以下:1000 |
沙发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厅局级干部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每个处级干部办公室可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每个处级以下机构的办公室可配置1个三人沙发。 |
厅局级:4000 |
15 |
处级及以下:2000 |
茶几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配置1个茶几 |
厅局级:800 |
15 |
处级及以下:400 |
接待椅 |
1个/办公室 |
600 |
15 |
书柜 |
厅局级办公室可配2组;处级办公室可配1组 |
1000 |
15 |
文件柜 |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1000 |
20 |
保密柜 |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20 |
会议室家具 |
会议桌 |
按照会议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
600元/平方米 |
20 |
会议椅 |
按照会议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
600元/把 |
15 |
接待室家具 |
按照接待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
700元/平方米 |
10 |
备注:1、受聘正高职称人员参照处级干部标准执行;
2、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3、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
4、表中内容根据《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表》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说明: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
1、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和家具普遍使用程度确定;
2、配置数量上限根据部门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各部门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
3、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和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再交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履行校外审批手续;
4、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和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使用年限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表3:年度新增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计划表
申报部门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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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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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编制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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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实有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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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资产配置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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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办公设备及家具名称 |
存量情况 |
计划处置 资产数量 |
标准内可配置数量 |
申报数 |
数量 |
已达使用年限数量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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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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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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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年度新增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计划汇总表
学校编制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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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实有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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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办公设备及家具名称 |
存量情况 |
学校已申报的计划处置 资产数量 |
学校标准内可配置数 |
学校申报数 |
数量 |
已达使用年限数量 |
数量 |
金额(元) |
数量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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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与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内控管理,根据《关于转发<党政机关联网办公设备网络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赣网办明电[2017]33号)、《江西省省本级2018—2019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赣府厅字[2017]1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与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校发[2017]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采购人在采购具有联网功能的电视机、投影仪、视频会议设备、智能终端、计算机、复印件、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电子白板等信息技术产品时,应当与设备供应商签订网络安全协议,并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和义务,必要时需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检测。
二、采购江西省省本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限额标准(20万元)以下的货物与服务,可由资产管理处直接组织询价采购。具体实施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执行。
三、在对采购项目组织专家论证前,采购人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一天,完成专家的抽取和论证小组的组建工作,并将论证材料(如采购方案和市场调研材料等)提前发给论证小组成员阅读。论证小组成员由专家、资产管理处和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总预算在50万(含)以上的货物与服务类采购项目的专家论证会,还应当邀请监察审计处相关人员现场监督。
四、合同内容变更涉及金额5万元(含)以上且达合同金额10%以上, 由使用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审议变更事宜,并将专家论证结论连同变更原因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加盖公章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然后提交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专家论证会必须邀请业务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相关人员参加。
五、合同货物到货后的开箱验收: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货物保管使用人、供应商代表、部门资产管理员共同参与。具体要求按“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执行。
六、《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与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校发[2017]11号)的相关条款与本补充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补充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