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9 作者: 点击量:

校发〔2019〕67号

校属(附属)各部门、各单位:

《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奖惩办法(试行)》《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江西中医药大学危化品暂存柜日常安全检查制度(试行)》等四个管理制度,已经2019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奖惩办法(试行)

3.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4.江西中医药大学危化品暂存柜日常安全检查制度(试行)

2019年12月3日

江西中医药大学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印发

附件1

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生产试验等各类实验场所。经学校批准设在校外的有关实验室遵照此规定执行,并须同时遵守所属地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对教学、科研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教师、科研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岗位聘任等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并纳入各单位综治考评和业绩考核。具体奖惩办法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奖惩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齐抓共管、人人有责”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归口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院部(含科研平台)、实验室”五级管理责任体系,各司其职,层层负责。院部及科研平台党政主要负责人代表所在部门每年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代表实验室每年与本部门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都要与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的直接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科,全面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法规。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与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

(二)负责建立健全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制度的执行落实;

(三)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的考核评估工作;

(四)负责统筹全校实验室安全建设项目的申报、论证及验收工作;

(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工作;

(六)负责协调实验废液、废弃物的回收及处置;

(七)负责实验室安全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并做好实验室数据的统计及信息归档等工作;

(八)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培训工作;

(九)督促检查实验室在用设备(仪器)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废旧物资的报废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科研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的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资产管理处分别做好校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年度考核工作;分别指导教学院部、科研平台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 各教学院部、科研平台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有实验室的安全运行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直接领导责任人;各教学院部、科研平台要设置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协助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各教学院部、科研平台的实验室安全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本部门的专业、学科特点,建立健全所辖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并做到制度上墙;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所辖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并向主管部门及资产管理处报告,及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调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各类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四)督促所辖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工作、实验废液废弃物的回收及处置工作;

(五)做好对本部门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的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通知、工作进展等情况;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实验室的主要安全职责有:

(一)根据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制定具体的实验安全管理细则;落实值班制度;建立实验室内物品(包括设备、试剂药品、气体钢品等)管理台账和使用记录;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并予以明示;

(二)做好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自检并做好情况记录,及时发现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所在部门报告,及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调查工作;

(三)负责对本实验室内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四)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工作、实验废液废弃物的回收及处置工作;

(五)做好对本实验室所开设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的审核申报工作;

(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本实验室信息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和自身安全均负有责任。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流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学校建立并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新入职教师及各类学生,均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具体要求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品、实验废液废液弃物安全管理。实验室的易燃品、易爆品、剧毒品、易制毒品及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采购,严格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货物与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校发[2017]11号)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其贮存及领用等安全管理,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校发[2017]8号)执行,实验室危险品使用情况台账,要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记录本;实验废液废弃物的贮存处置等安全管理,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废液、废弃物处理规定》(校发[2017]9号)执行。危险品、废液及废弃物等要一律帖上学校统一印制的标签 。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设施与防火防盗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应根据所存在不同潜在危险原情况,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加强对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其完好性。

(二)实验室内禁止吸烟,慎用明火。实验室内有爆炸性粉尘、气体和易燃油类时必须禁用明火;在储有危险品的实验室和暂存柜周围,都必须严禁使用明火或进行焊接作业。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有效杜绝实验室火灾的发生。

(四)各教学院部、科研平台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防盗管理制度,并经常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和防盗设施的完好情况;要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对存在潜有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化学品库房、危废品暂存柜等场所安装视频监控,使之成为校园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教学院部、科研平台都必须严格遵守《江西中医药大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和维修管理办法》,配备专(兼)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和维修管理人员,制定每台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指导使用人员正确操作仪器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除尘、防锈、防蛀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完好和使用安全。

(二)仪器设备使用人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按规定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检修校验工作,确保使用安全。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超过使用时间且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办理报废处置手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具备专业维修知识的人员进行,大型精密仪器应由生产厂家或专业维修公司进行。

(四)不得使用机械温控类有霜或无霜型冰箱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和冰箱(冰柜)附近。

(五)应选用密封电炉、加热套、水浴锅等作为化学实验的加热设备,严禁使用开放式明火电炉。

(六)使用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操作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持证上岗”。

(七)实验室内的压力容器(主要指装有各种气体的气体钢瓶和高压灭菌器、高压釜等)必须按规定放置并使用。气体钢瓶需按时校验,符合标准方能使用;不同气体的气瓶应有涂色标志;气瓶必须靠墙直立固定在专用架上,须远离火源、电源、热源、易燃物、油污物,避免暴晒;各类气瓶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泄露;气瓶不得放置在走廊和门厅,以防人员紧急疏散时受阻或发生其他意外。使用高压灭菌器、高压釜等压力容器的实验室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建立专门的技术资料档案,指定专人记录并检查设备的使用、保养和检修情况,接受政府授权的压力容器检测机构的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责任到人。涉及到生物安全实验的实验室要严格制定详细的管理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加强知识和操作合格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丢失、泄漏、扩散导致生物感染事故的发生。

(二)实验动物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饲养管理、设备维护,并进行法定检验检疫,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三)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生化废弃物要进行灭菌处理后,才能移出实验室。实验生物废弃物要实行低温分类存放,做好包装盒标识,定期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来收集并进行焚毁处理,实验室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废弃物处理记录。

第十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电器及其线路安装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二)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器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器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严禁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外壳与室内金属管道直接连接;

(三)实验室内不得擅自改装、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等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得使用劣质或不合格的低压电器产品;

(四)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对实验室电气设备,包括线路、开关、插座应定期检查及保养,及时更换破损期间,防止绝缘老化、接触不良、过负荷等因素引发事故。禁止在一个插座或移动插线板上插用多个用电负荷,尤其是插接大功率的电热装置;

(五)除非工作需要,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六)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的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并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等信息统一制牌,张贴在实验室外墙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等的处置工作,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内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根据要求放置适合实验室要求的安全设备设施,如灭火器、防火毯等,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挪为他用,楼道内不得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相关部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人员调动或离校的,需要及时收回钥匙;丢失钥匙的,需要及时办理报失并换锁;各相关部门需保留一套所辖实验室的备用钥匙,由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内吸烟、烹饪、用膳、娱乐等一切与实验无关的活动,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留宿。

(六)按照实验项目性质等不同情况,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须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室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实验人员未穿实验服不得进入实验室。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实验室安全工作当前建立健全情况;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等。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实验室安全专家,定期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危化品安全等专项检查,并不定期进行安全抽查;各教学院部、科研平台每月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实验室须每日对本实验室安全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条 各教学院部、科研平台及实验室,均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安全检查记录本》,详细记录每次的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建立整改台账。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书面报告安全检查情况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各教学院部、科研平台每次检查结束或整改后,都应将检查结果、整改结果及时形成简要报告,按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分类分别报送教务处、科研处审核存档,再由教务处、科研处报资产管理处汇总备案,以便督查。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每次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后,都应做好详细记录,建立检查台账,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建立整改台账,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及时向相关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及时督查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实验室,可责令其暂停开放,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否则将依规追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 实验室若发生安全事故,实验室及所在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资产管理处。事故妥善处理后,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并对相关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危险化学品、实验废液废弃物暂存柜的安全检查,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暂存柜安全检查制度》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引导师生员工牢固树立“我懂安全、我要安全、我保安全”的思想意识;提高师生员工自我保护和应对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效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和新进教职工职业培训,对新生和新进职工开展实验室安全主题教育;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方面的培训;不定期组织开展全校性实验室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强化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技能。

第二十八条 各教学院部、科研平台作为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体,应制定并落实本部门实验室安全教育计划,开展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和其他进入实验室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警示教育及应急演练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验项目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本实验室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验室负责人、带教老师,要切实加强在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和监管,让学生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知晓应急联系方式、应急设施和器材的存放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暂存柜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学校原有制度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如有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在校学生及其他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奖惩工作由资产管理处牵头,保卫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及学工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专家组共同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完成。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奖励规定

第四条 对于以下几种情况,由学校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年终考核或评优评先活动中应给予优先考虑: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部门、部门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

(二)及时发现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

(三)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

(四)在事故抢险中处理及时、表现突出,为学校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在参与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和学生,组织活动的部门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六条 违规的实验操作人员、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院部(含科研平台)安全直接领导责任人、安全第一责任人等相关人员均要对实验室安全责任负起相关责任。根据违规等级、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按照实验室安全违纪处分管理权限及实施程序,分别给予不同的处分。教职工的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学生的处分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半年内、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与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等评优评先活动;教职工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一年内不得参与职称晋升、绩效评优等活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或违纪人员所在部门对实验操作人员、实验指导老师、实验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含教职工和学生)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规章制度建设及相关管理方面:未建立符合实验室特点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值班值日、应急预案等)并上墙;未建立实验室内物品台账;未建立实验试剂耗材使用台账;未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对通报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反馈等情况。

(二)在化学品(含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方面:未建立实验室危险品目录;没有本实验室内化学试剂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未建立安全周知卡;化学品容器标签不清晰,污损严重无法辨认;化学品摆放混乱,未按规定进行分类存放,或有堆叠的情况;装有试剂的试剂瓶开口放置;在实验架无挡板的情况下存放化学试剂;试剂柜没有专人保管;危险品领用、使用记录缺失或不完整;转运废液未在约定时间放置在指定地点等情况。

(三)在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方面:未设置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未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上墙;没有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及维修记录。

(四)在水电安全管理方面:实验室冰箱未定期清理或内置物品没有明确标识;仪器设备超负荷用电;大功率仪器设备未接地;电线出现破损老化;电源箱内堆放物品;在一个插座或移动插线板上插用多个用电负荷;没人或没必要开启时,长时间开启电器;自来水龙头打开无人监管;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出现老化、堵塞,未及时更换、清理等情况;实验室无人时未关水电、门窗。

(五)在实验室内务管理方面:实验室名称、责任人等信息未制牌,并张贴在实验室外墙明显位置;实验室环境卫生状况差,堆放垃圾、杂物等;没有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人员调动或离校时,未收回其钥匙;未经报备擅自将未接受过安全培训的外人带进实验室;没有备用钥匙;对事先通知的安全检查,实验室无故关门或无人留守;未穿实验服进行实验操作;实验操作时看无关视频或戴耳机听与实验内容无关的音频;实验室视察窗口被遮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酌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教职工(实验操作人员、实验指导老师、实验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在建立责任体系及规章制度建设方面:部门负责人未与学校签订实验安全管理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未与所在部门签订实验安全管理责任书;使用实验室的每一位老师、学生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未成立院系级实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实验室没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或者安全责任人非本校教职工;未严格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未对进入实验室的教职工、学生及其他进行实验人员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二)在化学品(含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方面:化学品未放置在试剂柜内或未上锁;试剂柜中储存大量长期不用的非危险性化学品或杂物;备用化学品超过一个月用量。

(三)在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方面:未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未经批准,自行拆机维修,或请无资质维修公司进行维修;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或冰箱(冰柜)附近;气体钢瓶未按要求放置或使用;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未建立专门的技术资料档案,未指定专人记录并检查设备的使用、保养和检修情况,未按要求备案、年检。

(四)在生物安全管理方面:冰箱(冰柜)内放置食品;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未获得所在部门许可并备案;未经许可私自购买实验动物,或在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中开展动物实验;不按规范处置动物尸体、人体血液组织标本及病原微生物;未经所在部门同意,擅自将实验动物带出实验动物储存地。

(五)在水电安全管理方面:擅自改装、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等设施;乱接、乱拉电线或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使用劣质或不合格的低压电器产品。

(六)在安全设施与防火防盗安全管理方面:重点区域没有安装防盗和监控设施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又不及时报修;实验室没有组织过消防知识培训及消防演练;实验人员(含学生)没有接受过消防知识培训及消防演练;通风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又不及时报修等情况。

(七)在实验废液废弃物安全管理方面:装化学性废液的容器上未贴标签;标签信息不全(标明废液成份、危险性质等);标签有涂改痕迹或标签内容与内盛物质不一致;装化学性废液的容器有损坏渗漏,或装的过满,超过容量2/3。

(八)在实验室内务管理方面:私自配实验室钥匙或将钥匙借给他人;在实验室内进行烹饪、用膳、娱乐等与实验无关的活动;开展有安全隐患的实验期间,无人值守;实验人员未经培训,直接上岗操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酌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教职工(实验操作人员、实验指导老师、实验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给予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一)在化学品(含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保管方面:不按规定购买或储存剧毒品、易制毒品;违规转让、转移、接受、遗弃危险化学品;备用化学品超过一学期用量等情况。

(二)在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方面:有从不合格供应商处购置实验气体及钢瓶的行为。

(三)在生物安全管理方面:在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等级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在实验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合理的情况下,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

(四)在安全设施与防火防盗安全管理方面:实验室建设和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按规定配备、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实验室及室外区域消防通道不通畅,堆放仪器设备或杂物;在实验室及公共区域吸烟或违规使用明火等情况。

(五)在实验废液废弃物安全管理方面:未按规定使用专门的容器(或编织袋)盛装实验废液(废弃物);将大量实验废液(废弃物)存放在实验室内、楼道等非指定地点;将实验室废液(废弃物)与一般垃圾废物(液)混和处理;通过下水道等途径违规排放化学性废液;对危险性大的废弃物未作单独隔离、包装并告知处置人员。

(六)在处理安全事故方面:发生事故时存在迟报、漏报或隐瞒不报;无符合本实验室特点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或发生事故时不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等情况。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以下,对相关责任教职工和学生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虽没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对相关责任教职工和学生分别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虽没造成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不含)以上,对相关责任教职工酌情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对相关责任学生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根据受伤程度,并分清相关人员责任,对相关责任教职工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对相关责任学生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在分清相关人员责任后,对相关责任教职工酌情撤职或开除处分;对相关责任学生酌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因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共同赔偿。

第十七条 对于出现上述各条款以外的其它违纪情形,经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奖惩工作小组核定,参照以上条款,酌情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违纪处分管理权限及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对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出现违纪行为的学生,其处分管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实验室安全管理中出现违纪行为的教职工,由相关责任人向其所在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由其所在部门提出处分意见,交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奖惩工作小组审核后,再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3

江西中医药大学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实验室突发安全事件,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学校财产安全,保障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办厅发[2013]101号)、《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3]30号)等法律法规及《江西中医药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院发[2012]31号),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生产试验等各类实验场所及装置、危险品储存处置场所等安全事故预防与应对工作。经学校批准设在校外的有关实验室遵照此预案执行,并须同时遵守所属地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本预案即刻启动。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和责任分工

第四条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类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院发[2012]31号)文件中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执行。

第五条 为预防与应对实验室突发事件,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如下:

工作组组长: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

工作组副组长:分管安全保卫的校领导

工作组成员: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医务所、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后勤保障处、纪委监督检查室、党委宣传部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发生突发事件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一)工作组主要职责为:负责研究制定事故现场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分工,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向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报送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负责事故处理的善后和现场恢复工作。

(二)工作组各成员部门主要职责为:

1.资产管理处负责统筹应急处置工作组各项工作;

2.教务处或科研处根据突发事件实验室类别不同,负责协助资产管理处做好事件处理、信息收集等工作;

3.保卫处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现场的监测,以及控制措施效果的评估,负责组织协调现场人员分流及配合消防和公安等部门进行事件调查。

4.医务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5.计划财务处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6.纪委监督检查室负责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人为原因造成的实验室突发事件开展调查,并对有关责任人问责;

7.人事处负责配合纪委监督检查室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人为原因造成的实验室突发事件开展调查,并对有关责任教职工问责;

8.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因学生引发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并对有关责任学生问责。

9.后勤保障处参与处置因水电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为其它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后勤保障;

10.党委宣传部负责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11.突发事件所在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应急处置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做好相关师生的思想工作;

12.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突发事件等级及响应程序

第六条 实验室突发事件根据事件形成的规模、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人员中毒及伤亡情况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重大事件(Ⅰ级)、较大事件(Ⅱ级)、一般事件(Ⅲ级)。

(一)重大事件(Ⅰ级):对学校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涉及到人员严重受伤、严重中毒或死亡,对教学科研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二)较大事件(Ⅱ级):对学校的财产造成损害,涉及到人员受伤或轻度中毒,对教学科研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三)一般事件(Ⅲ级):对学校财产造成轻微损害,人员未受伤或轻微受伤,对学校教学科研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一般事件(Ⅲ级)发生后,由事故突发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学校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随时掌握情况;较大事件(Ⅱ级)发生后,由学校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随时掌握情况;重大事件(Ⅰ级)发生后,由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 常见事件应急处理的程序及措施

第八条 实验室突发火灾事件,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院发[2012]31号)中有 火灾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实验室常见灭火方式如下:

(一)木材、布料、纸张、橡胶、塑料等可燃固体着火,可使用水剂灭火器灭火;

(二)珍贵图书、档案着火,应使用干粉灭火剂、二氧化碳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剂灭火;

(三)易燃液体着火:立即拿开着火区域内一切可燃物品,关闭通风设施,放置扩大燃烧,并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灭火;若着火面积较小,可用抹布、湿布、铁皮或沙土覆盖,隔绝空气使之熄灭。覆盖时避免碰坏或打翻盛装可燃溶剂的玻璃器皿,导致更多溶剂流出而扩大着火面;若是汽油、乙醚、甲苯等有机溶剂着火,不得用水浇灭;

(四)易燃气体、液化气体类着火:开门窗通风,起火初期先控制气体泄漏,然后用灭火毯遮盖扑灭,若无法控制气体泄漏,使用干粉灭火剂灭火,火焰消失后使用灭火器对周边环境降温至室温以免气体重新燃烧或爆炸。

(五)带电设备的火灾,应切断电源后灭火;必须带电灭火时,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得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

(六)钠、钾、镁及其合金等可燃金属引起的火灾,应使用干砂或特粉干粉灭火器灭火,不得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七)衣物着火,应立即脱下用水浇灭或就地躺下,滚压灭火。若是冬天身穿棉衣,要避免明火熄灭、暗火仍燃的情况,衣服有冒烟现象要立即脱下或剪去以免继续烧伤。

第九条 突发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件,根据事件不同类型分别采取相应的现场处置措施:

(一)实验室化学品爆炸,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院发[2012]31号)中有关校园爆炸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现场和周边实验室人员应开门窗通风,切断电源,熄灭所有点火源,避免发生二次爆炸。爆炸中受伤的人员,由医务所组织医务人员紧急处理后送往医院医治。

(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污染,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院发[2012]31号)中有关突发危险品污染事故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易燃、有毒气体的泄漏,现场人员首先从室外总闸切断电源,佩戴个人防护用具,然后迅速开窗通风,并通知附近人员转移至上风区,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之后对泄漏源进行控制处理;若有吸入气体中毒者,应将中毒者立即转移到安全地带,解开领口,使其呼吸道新鲜空气,并及时送医救治。

2.对于易燃、腐蚀、有毒液体的泄漏,现场人员首先从室外总闸切断电源,佩戴个人防护用具,避免中毒和收到灼伤,然后在实验室门口设置警示牌后,等待应急救援人员处置。少量洒漏,可用大量水冲洗;多量洒漏(污染范围达50—200M2),立即用木粉或面纱吸收液体,产生的废木粉或废棉纱送到废弃物制定地点按危险废物处置;大量洒漏(污染范围达200M2以上),立即用大量沙土吸收废液,产生的沙土送到废弃物制定地点按危险废物处置。

3.对于具有刺激性或腐蚀性的强酸、强碱及一些化学物质引起的灼伤,应先用大量流动的清水冲洗,然后用苏打(针对酸性物质)或硼酸(针对碱性物质)中和,在依据情况作下一步处理。若污染物入眼,切勿用手揉搓,应在现场立即就近有洗眼装置冲洗,没有洗眼装置的,可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间不少于15分钟。

4.对于误服化学品中毒者,应立即引吐,引吐效果不好或昏迷着,须立即送医院洗胃。另外,须根据入口化学品成分不同,可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

第十条 实验室触电及机械故障时,首先要安全切断电源或用绝缘体挑开电线,保护伤员生命。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得用手去拉触电者或用导电物去挑电线。触电者若神志清醒,应视其就地平躺,严密观察,暂时不用站立或走动;若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平躺,且确保气道通畅,必要时通过人工复苏法正确抢救,直至医务人员到场后接替抢救。对于机械事故应通过切断电源等方式使伤员脱离机械伤害,并根据事件等级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被盗事件后,需保护好现场,拨打保卫处电话87118110报案,等待勘察。

第十二条 实验室突发跑水、停电、停水等事件后,按照《江西中医药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院发[2012]31号)中有关突发后勤安全保障事件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停水停电后,实验室负责人应关闭电源开关和水龙头,将所有仪器设备插头从插座中拔出,关闭实验室内电闸、水闸,必要时通知后勤部门关闭整栋楼总供电供水阀。跑水时,实验室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关闭水阀,报告本部门及实验室应急工作小组,组织人员进行积水清理,避免泡坏仪器设备、波及其他实验室等,造成更大损失。

第十三条 各教学院部、科研平台及各实验室还应根据实验室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制订具体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发,并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章 实验室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

第十四条 直接的应急任务和救助活动结束后,工作重心应从应急转为善后和恢复,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一)做好事件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件中死亡人员进行人道主义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二)突发事件所在实验室和部门要积极配合学校及公安、环保、卫生等部门做好事件调查工作;

(三)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稳定校园秩序,疏导师生情绪,避免不必要的恐慌的动荡;

(四)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事件再次发生;

(五)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及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渎职行为的,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学校将上报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4

江西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暂存柜安全检查制度(试行)


为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危化品的流失、泄漏、火灾、燃烧、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危险化学品暂存柜的安全检查,坚持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仓库管理人员应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并自觉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2.危险化学品暂存柜管理人员与所在科室负责人,须严格对照《江西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室外暂存柜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表》(附后)中规定的检查内容要点,每天对所有暂存柜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并及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建立检查台帐。

3.检查记录必须及时完整详细,不得随意编造,保持书面整洁,并妥善保管好记录资料;科室负责人须以日常安全检查记录为依据,定期形成安全检查报告并上报资产管理处。

4.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和安全隐患问题时,必须立即上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建立整改台账,及时向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5.在暂存柜发生安全事故时,管理人员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

6.检查人员须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方可进库检查。

7. 危险化学品暂存柜管理科室须在每学期开学前制订安全检查排班表,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留存。

附表:江西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暂存柜日常安全

检查记录表

附表:

江西中医药大学危险化学品暂存柜

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表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序号

检查内容及要点

检查结果

1

进入暂存柜储存区前是否先通过设备间的控制系统打开风机排风;



2

进入暂存柜储存区前是否做好了个人防护;



3

进入暂存柜储存区前是否完成了静电释放处理;



4

暂存柜是否存在门开着而无人的现象;



5

逃生通道是否通畅,;



6

逃生门是否有卡死现象;



7

暂存区各通道是否干净整洁且无堆放仪器、物品的情况;



8

暂存区周围是否有明火;周围是否在进行焊接作业;



9

暂存柜是否有裸露老化的电线;



10

暂存柜内电气设备是否正常;



11

暂存柜内气体检测设备是否正常;



12

消防设备(灭火器、灭火毯)是否摆放到位且能正常使用;



13

消防灭火器是否在保质期内(手持式质保期为2年,悬挂式质保期为5年);



14

个人防护用品(自呼、防护服、手套、口罩)是否存放到个人防护器材柜中;



15

器材柜是否上锁(器材柜不可上锁,方便紧急时开取使用);



16

视频监测设备是否均能正常使用;



17

应急喷淋洗眼器是否能正常使用;



18

温度控制设备是否能正常工作;



19

通排风设备是否均能正常使用;



20

暂存柜内所有物资是否分类摆放且整齐规范;



21

暂存柜内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情况;



22

暂存柜内是否有过期物品;



23

暂存柜内管制化学品是否按规定分类存放;



24

易制爆化学品的存放总量是否超过50L 或50kg;



25

化学品包装物上是否均有化学品标签,



26

是否有无法辨识标签的化学物品;



27

离开暂存柜时必须再次检查各电气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28

离开时再次确定入库门及紧急逃生门是否锁好;



29

暂存柜外的废液坑是否已满;



30

其它


存在的问题:

整改情况:

地址:南昌市新建区招贤镇梅岭大道1688号

©版权所有:江西中医药大学资产管理处、实验室服务中心

邮编

33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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